国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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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及借鉴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以英、法、日三个国家为例,介绍其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况和特色,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费率;信用风险评估
出口信用保险起源于欧洲,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1919年,英国政府为了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

为统一各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范,共享风险信息, 1934年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人联盟”,简称为“伯尔尼协会”,该协会对促进和维护世界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概要介绍一下几个典型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1典型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1.1英国
1919年,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以下简称ECGD),以经营出口信用保险。

发展到目前,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由ECGD和私营出口信用保险商共同组成。

ECGD主要为出口资本货物和服务,以现金收汇或信用期在两年以上的英国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同时,ECGD也为英国政府实施的对外援助和扶持的项目提供信用保险支持,促进了英国大型资本项目的出口。

而对出口消费品和原材料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则就由私营出口信用保险商一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局和贸易保险信用公司经营。

从而将英国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区分开来。

ECGD开展的业务主要在于补充私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和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凡是私营保险机构能开展、能承保的业务ECGD就不参与。

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官方支持的力度大。

ECGD是代表国家经营的公共业务,其收支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而且由英国贸工部牵头对其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项目开展审查,并通过其电子信息系统为ECGD调查了解其承保的国外进口商的有关资信情况予以支持。

二是信息网络和未付款追帐业务完善。

通过与世界其他保险组织的合作,以及在3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保险分支
机构网络和英国政府在60余个国家建立的企业资信联盟网络,确保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商时获得对方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

英国出口商在获得保险机构的出口信用担保后,可以以此担保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特别是通过ECGD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

由于有以国家资信为基础的出口信贷担保,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

1.2法国
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凭借其完善的服务体系令世界各国的出口商所羡慕,享有提供“慷慨保险”之美称。

其中,以世界上最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以下简称COFACE)为主要代表。

COFACE由法国政府于1946年组建,最初是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

目前该公司在法国各大区都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向全国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在国外通过控股、参股、分支机构和合作等方式,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并且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帐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评估和欠款追缴。

法国出口信用保险涉及的出口金额,占法国全年出口额的60%以上。

其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约占世界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1/5,其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054%,法国全部出口企业的37%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比例是世界上最高的。

法国出口信用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承保范围广。

从一般性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到特殊的成本上升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市场开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都包括在COFACE的承保范围之内;二是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发达。

目前科法斯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和地区3500万个企业的资料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科法斯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三是官方支持的力度大。

COFACE代表国家经营的公共业务,其收支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

每年年初COFACE向政府报告当年预期收入及支出情况,政府根据公司的报告编制并批复当年预算,如出现巨额赔款等意外情况,可以向政府直接申请资金,该笔资金的支付不必通过议会。

1.3日本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

日本在二战后建立了相应的出口保障机构,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条文。

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为其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人了伯尔尼公约组织。

2001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以下简称NEXI)。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50多年,对日本的出口起到了非常大的支持作用。

据统计,日本有39%的贸易额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取得的。

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1)完善的基金
补充机制。

如NEXI出现赔付,日本政府将承担95%的风险。

同时NEXI也将95%的保险费收入上缴政府,并转入政府出口专用风险保障基金。

如果NEXI自留5%风险的赔付金额超过NEXI的风险基金,则日本政府依然可以通过追加预算弥补不足。

(2)国外厂商信用制度。

NEXI从各种渠道得到关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

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约束。

(3)行业协会统一投保。

即由企业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再向NEXI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这避免了某些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降低了NEXI的经营风险。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

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

2001年,由国家财政部和商务部牵头组建了国有独资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年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外贸出口和转移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维护国家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运行机制尚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健全。

出口信用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大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保险机构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业务方式等作出规定。

如英国的《出口和投资担保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而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规范。

2.2承保方式不合理,保费偏高。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取“统保”的方式,要求出口企业将其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的业务都要一次性的办理出口信用险。

这无疑制约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同时,保费偏高。

如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对东欧、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国家和地区,平均保费率高达2%,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仅为0.1%-1%,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

2.3信息系统不完善。

健全的信息网络是有效控制风险的保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为出口企业提供有关国外买方的信用资信状况,还可以制定出合理的保费水平,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属于自己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更多依赖于国外机构提供的数据。

3国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借鉴
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出口信用保险改革与发展各具特色,事实上也很难判断哪国的发展与管理模式具有最优效果,但有很多措施值得我国借鉴。

3.1实行公私合营的双轨制度。

实践证明,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在发展的初期,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促进本国贸易发展,几乎无一例外的采取了国有国营的形式。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出口信用保险的不断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意识到了这种模式的弊端所在。

为解决纯粹国有信用保险机构中存在的问题,英国等国家逐步实行了国有和私营的双轨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的出口信用担保机构, 无论是在承保规模上还是在管理技术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应借鉴英德法的经验,在坚持对政策性较强的中长期信保业务国有国营的同时,积极探讨短期贸易出口保险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开设两个账户,允许私营部门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体制的双轨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分化风险,降低费率,调动众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力量共同为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从而能够有效地克服现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下政府财政拨付的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基金严重不足的限制,有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总规模,同时又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

3.2建立和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

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将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在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而目前中国尚无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完善的法律规范,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保险法》、《对外贸易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法律的缺失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合理,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制定《国际贸易保险法》,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等,以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3.3政府要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从以上国家的经验看,一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壮大,其规模经济的效应就能得以有效发挥,从而提高国家管理风险的能力。

从我国目前出口贸易发展、出口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情况看,政府需要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以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

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与财政预算挂钩。

每年年初向政府报告当年预期收入及支出情况,政府根据公司的报告编制并批复当年预算,如出现巨额赔款等意外情况,可以向政府直接申请资金。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在税收政策上给
予中国信保免税或低税率的优惠。

3.4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

风险分析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

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说,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具备充足可靠的信息资料,才能向投保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科学地估测出信用保险业务中的各种风险,进而厘定保险费率。

法国的COFACE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其风险分析以公司庞大的进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对客户的保险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进口国别、进口商资信等情况,确定风险评级和保险费率。

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在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国外买方客户的信用风险信息仍有赖于国际信用评估公司和国外的合作伙伴,这不利于保险机构科学地估测风险,也不利于向投保企业提供信息咨询。

因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有关信息,扩大信息来源,建立健全自己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关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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