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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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1.12
•【字号】浙人社发〔2010〕21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

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080元,原副师职职务1000元,原正团职职务920元,原副团职职务850元,原营职职务780元,原连排职职务730元。

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到位。

同时,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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