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文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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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文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0
•【字号】并政发〔2018〕47号
•【施行日期】2018.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文件取消
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经认真梳理,涉及我市需承接事项共26项,其中取消2项、承接下放24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现就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文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衔接协调,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落实工作。
二、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市县两级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职权事项,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不
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三、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在做好承接工作的同时,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
四、承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和办事指南表。
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将承接落实情况及回执单报市审改办(市编办)。
附件:1.太原市承接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文件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太原市承接落实晋政发﹝2018﹞38号文件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