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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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24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4〕113号
•【施行日期】201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4〕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江津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建好、管好、用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区级统筹、镇级建管、村级运行的运管体制。

第三条各镇街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组建机
构,落实人员、制度建设和经费安排等,人员原则上由水利服务志愿者或环保志愿者兼任;区财政局负责预算、核定、拨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管补助经费;区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并督促村(社区)污水处理站次级管网配套建设和维护;区水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帮助;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和检测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

第四条建立全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运管人员职责、安全制度、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原始台帐、日常运行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

镇街环保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定期监管巡查,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镇街农业机构必须加强运维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维护能力。

第五条各镇街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明确运行管理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管理人员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各村(社区)应加强管网、格栅的日常维护,对破损的管网定期进行检修;对污水处理站点定期清淤,植物定期清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需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七条建立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接受村民及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

由各镇街每半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镇评和抽查结果作为区财政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八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按污水处理规模及其运行费用缺口部分进行分类补助。

缺口额度按运行总额的60%计算,由区、镇两级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九条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引导和教育村民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促进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和自觉的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严禁无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对出现运行中断、设备损坏、管理缺
失等问题必须限时整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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