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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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
⼀、⾏政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
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
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
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
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
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
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百⼋⼗条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从事内幕交易⾏为,情节严重的,相关⼈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证监会作出⾏政处罚后,可以依职权将涉嫌违法的内幕交易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有⼀点需要说明,内幕交易⾏为被⾏政处罚的,不⼀定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证据证明标准不⼀样,⾏政责任适⽤的是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责任适⽤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政处罚中推定的信息,刑事案件中会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构成内幕交易⾏政责任的,不⼀定触发刑事责任。

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根据办案经验和专业判断,以证明标准为抗辩理由,取得过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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