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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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第三人,通常指法律交易中不知情的登记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
将动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的,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让与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此外,《物权法》中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也有一些规定,主要表现在: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应当支付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