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关于改进银行监管与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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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关于改进银行监管与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17
•【字号】荆政办发[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关于改进银行监管与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提出的《关于改进银行监管与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改进银行监管与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县域经济稳健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健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
(一)支持邮储银行加快网点建设。
邮储银行要加快网点建设步伐,力争2009年至2011年内,在全市15个无邮储网点的乡镇全部设立机构。
要注重增强营业网点的服务功能,2009年底,22家一类支行全部开办资产业务;56家二类支行中,力争年底有40家开办资产业务。
(二)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
农村信用社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资产置换、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资产质量和资本结构,化解历史包袱。
力争2009年至2011年内,将荆州区、公安县、松滋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
(三)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起和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力争2011年前,全市设立1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5家,贷款公司4家,资金互助社7家。
(四)鼓励银行向下延伸机构。
鼓励工行、建行荆州分行在江陵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市重点乡镇设立营业网点,改善重点乡镇的金融服务。
引导市商业银行向县市延伸机构。
今明两年,市商业银行在全市尚未设立机构的4个县市全部设立支行,其中:公安县、洪湖市支行2009年开业,监利县、江陵县支行2010年初开业。
二、突出小企业和“三农”两个服务重点
(五)成立小企业专营机构。
今年,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县市一级支行要全部成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专项制度,调整准入标准,实行专业营销,形成独立的运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对小企业的服务水平。
(六)健全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健全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
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七)丰富小企业授信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企业授信产品品牌化建设,结合小企业生命周期和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借鉴建行“速贷通”、“成长之路”等服务产品,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企业的需求,提高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的满意度。
(八)开展小企业培植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围绕国家出台的十大行业振兴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主动开展市场调查,建立小企业客户库,对意向性的融资项目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对未达到融资条件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帮助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经营水平,逐步达到银行授信标准,促进小企业加速发展。
(九)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水产业、畜牧业、林业和特色农业等领域的能有效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十)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涉农银行要在成立“三农”对公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服务“三农”的运作机制,按照事业部制模式,建立“三农”核算评价、信贷管理、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等四个管理中心,为“三农”业务经营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三农”服务跃上新的台阶。
推广农行公安支行服务“三农”模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借鉴农行公安支行“银行+政府+企业”的政府支农工程,“银行+协会+会员”的市场化支农模式,“银行+网点+信息员”的贴身式支农服务等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提升服务层次,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十一)加大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响
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加强对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的金融服务,优先在试验区增设银行营业网点,加大对试验区的有效投放,促进试验区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通企业的发展以及扩大农村消费的信贷需求,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与方式
(十二)增加县域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年度制定对县域的信贷投放计划,信贷投放、存贷比每年要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2009年至2011年,全市县域银行业机构存贷比要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提高2至3个百分点。
在缴存法定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要按下列要求用于当地:市商业银行县市支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当地;农行、农村信用社新吸收的存款原则上用于当地;其他银行机构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
(十三)优化信贷管理流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要实行评估、授信、调查、审批“四合一”工作制度,对信贷业务的评级、授信、用信,要采取一次调查、一本材料、一次申报、一次批复;对信贷受理、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等环节实行限时服务,并在营业网点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要提高大客户的营销层次,对属于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大型客户或项目,由市级行直接营销、调查和审批。
(十四)做大做强微贷款业务。
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网点要全面开办微贷款业务,提高微贷款额度,满足微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引进和吸收微贷款管理技术,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增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十五)做实做细小额农贷业务。
农业银行要加快“惠农卡”的发放和推广使用,对符合发卡条件的农户,要全部发放到位。
农村信用社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确保凭有效身份证件、农户小额贷款信用证在农村信用社柜台随到随办。
(十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县域融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或不动产,均可以用于贷款担保。
积极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山林、水域滩涂、土地、水面经营承包权、农户宅基地、集体用地等为标的的抵押贷款。
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货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
(十七)调整业务授权。
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下放信贷业务调查权,对县市支行充分转授权,使县域一级支行具有一定额度的信贷审批权。
对县域企业和个人贷款实行“一次授信,全年周转使用”。
(十八)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生产周期特点,科学确定贷款期限,满足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占用。
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要根据贷款方式和借款人信用状况,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县域地区承贷主体的融资成本。
四、努力营造县域金融服务外部环境
(十九)加强监管引领和窗口指导。
银监部门通过审慎监管会议、金融形势分析会议等形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社会责任,不断提升对县域经济的服务水平。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确保信贷投放对县域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十)实施科学监管。
严格执行银监会为配合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所调整的相关监管政策,对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相关程序,“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市场突变而造成贷款质量下降的,应当免除有关信贷人员
的责任,保护和调动基层信贷人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
(二十一)加强县域金融队伍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财务费用、工资薪酬、干部选拔等方面向县域机构倾斜。
要鼓励素质良好、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到县域机构工作。
要通过挂职交流、短期培训等形式,更新县域银行机构经营理念,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找准改进县域金融服务的着力点,形成银政联手、银企联动、银银联合的工作格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推动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民诚信意识,扩大信用县市、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的覆盖面,改善县域信用环境。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打击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确保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