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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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号】沪人社医〔2015〕717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公益捐赠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管理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不再试行按病种付费。
(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仍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应在移植治疗医院进行定点治疗。
在非移植治疗医院发生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和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
〔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四)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应符合适应症范围(附件1)。
(五)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所发生的供体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保服务规范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医保诊疗项目管理,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特制定《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服务规范》(附件2)。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因病施治,加强医保服务质量与费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有关事项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别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原《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85号)同时废止。
原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的适应症范围
2.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服务规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附件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的适应症范围
一、年龄:
(一)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参保人员,年龄应在70岁(含)以下;
(二)进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参保人员,年龄应在65岁(含)以下。
二、适应症范围:
(一)急性白血病第一、第二次缓解期,其中AML-M3为第二次缓解期以后;
(二)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性期);
(三)非髓性淋巴瘤(III期、IV期);
(四)多发性骨髓瘤(II期、III期);
(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18岁(含)以下参保人员适应症还包括:部分原发性免疫缺陷、先天性造血异常及先天性遗传代谢病。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服务规范
一、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一)移植前应对患者脏器功能评估,确认其年龄在70岁(含)以下且能耐受大剂量化疗。
(二)患者自身就是供者,需接受依托泊苷(VP-16)、阿糖胞苷(Ara-C)、环磷酰胺(CTX)等化疗后,白细胞开始回升时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动
员,白细胞(WBC)>10×109/L时用血细胞分离机采集,采集量:单个核细胞(MNC)>5×108/kg,CD34+细胞>2×106/kg(采集次数不超过3次),数量不足或动员困难时可以采集自体骨髓。
采集后72小时内回输者,可用4℃保存;采集后保存时间大于72小时者,采用-80℃或-196℃(液氮)冷冻保存。
(三)患者清除体内感染病灶后,经消毒液浸泡药浴入住百级层流病房。
实施中央静脉穿刺置管、肠道除菌和全身除菌。
根据原发病选用最合适的预处理化疗方案,同时给与止吐药,水化碱化等以减轻预处理的副作用。
预处理后,4℃保存的造血干细胞可直接静脉输注移植,冻存的造血干细胞应40-42℃融解后输注。
(四)移植后细胞缺失期须无菌护理和无菌饮食,开展经验性抗细菌,抗真菌治疗,辐照红细胞和血小板输注(用白细胞滤器),血象恢复正常提示移植成功。
移植后发生合并症应积极治疗,粘膜炎、吸收不良或肝功受损时需全肠道外营养(TPN)。
移植后必要时使用心电监护,定期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和病原(细菌、真菌、病毒)。
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一)移植前应对患者脏器功能评估,确认其年龄在65岁(含)以下且能耐受大剂量化疗。
(二)异基因移植需寻找和选择供者,患者和供者均应进行高分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测定。
首选HLA相配的亲缘供者,次选HLA相配非亲缘供者,体重较小的儿童可选脐血,第三选HLA半相同亲缘供者或HLA不完全匹配的非亲缘供者(或脐血)。
可采集供者的外周造血干细胞(G-CSF动员和采集见前述),骨髓或获得脐血干细胞作为移植物。
(三)患者移植前准备,预处理见“第一部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第三项。
采集的外周造血干细胞或脐血可直接滴注移植,骨髓(BM)液采集后须在6小时之内滴注。
(四)移植后无血细胞期需要无菌护理和无菌饮食、经验性抗细菌、抗真菌治疗、静脉用免疫球蛋白、辐照红细胞和辐照血小板输注(用白细胞滤器)。
如果患者的性染色体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或DNA的短片段串联重复(STR)等指标转为供者型提示移植成功。
可选用前列地尔等预防肝静脉阻塞病。
使用环孢素(CsA)+甲氨蝶呤(MTX)等预防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五)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处于重度免疫缺陷状态, 易发生各种合并症,可累及任一器官和系统,其发生与GVHD、感染和器官受损相关,治疗也应兼顾这三方面。
1.急性GVHD(aGVHD):II-IV度,甲泼尼龙1-2mg/kg。
慢性GVHD (cGVHD):环孢素(CsA)+泼尼松。
难治病例还可考虑使用抗淋巴细胞球蛋白、抗CD25单抗、吗替麦考酚酯(MMF)、西罗莫司、他克莫司(FK506)等强化免疫抑制治疗,包括间充质干细胞(MSC)治疗。
2.移植后感染很难明确病原,需要经验性使用抗生素治疗。
发热无病灶,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吡肟或碳青霉烯类单药。
有病灶或败血症,用碳青霉烯类加利奈唑胺、糖肽类或氨基糖苷类。
治疗5-7天后继续发热或发现真菌感染证据,即应经验性抗真菌治疗。
病毒感染应根据种类选用抗病毒药物、静脉用免疫球蛋白等。
出现机会性感染,如非结核分枝杆菌可选利奈唑胺等;诺卡氏菌选利奈唑胺、
莫西沙星或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等;肺囊虫感染者可选用复方磺胺甲恶唑(SMZco)、克林霉素等。
3.依据合并症累及的器官系统,参照各专科规范进行对症和支持治疗。
如胆汁淤积型肝炎可选用血浆、白蛋白、熊去氧胆酸和护肝药物;伴氧饱和度下降的肺炎,采用呼吸末正压(PEEP)辅助呼吸、抗生素及解痉祛痰等各种药物。
补充共生菌制剂,如双歧杆菌三联活菌、酪酸梭菌活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等。
口腔炎、肠炎或肠道GVHD、肝功受损时需要TPN并保持水电解质平衡、酸碱平衡。
供者淋巴细胞输注(DLI)调整移植物抗肿瘤(GVT)作用和移植物抗感染(GVI)作用,如有复发需进行诱导缓解化疗和第二次移植。
(六)移植后必要时使用心电监护并定期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氧饱和度、病原(细菌、真菌、病毒)、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监测,定量分析嵌合体和微小残留病(MRD)。
必要时影像学或病理检查。
三、同卵双胞胎同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参见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不需使用免疫抑制剂。
四、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的门诊治疗
(一)实验室检查:根据病情选用以下项目:
定期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氧饱和度、病原(细菌、真菌、病毒)、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监测,定量分析嵌合体和微小残留病(MRD)。
必要时影像学或病理检查。
(二)治疗:根据合并症病情选“第二部分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中第五项中适合门诊的药物。
(三)远期随访项目包括移植后原发病、重要脏器功能(包括内分泌状态、白
内障、第二肿瘤、生育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