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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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监察,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市质监局决定对深圳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
二、培训考核组织工作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具体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考试中心组织统一考核,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证。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为主,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四、培训考核收费
电梯司机61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学习用品、午餐费),考核费另计。
叉车司机150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学习用品、午餐费),考核费另计。
起重机司机210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学习用品、午餐费),考核费另计。
五、培训时间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培训考核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531栋(计量质检大厦)四楼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关于开展电梯安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及评价》的有关要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参加的单位,应至少有2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常年举办电梯安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培训考核组织工作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具体实施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深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考试中心组织统一考核、发证。
三、培训内容
(一)理论部分
1、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2、安全生产技术
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4、事故管理
(二)实际操作
1、进场前安全交底
2、现场安全检查
3、事故处置
四、培训考核收费
58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学习用品费、午餐费、考核费、证书费等)。
五、培训时间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培训考核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531栋(计量质检大厦)4楼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第二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表
培训项目
特种设备安全培训
组织培训部门
办公室
培训时间
2017.03.20
培训地点
会议室
培训目的
提高人员安全意识,提供人员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对象及人数
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培训内容:
1、特种安全知识的宣传。
2、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处理。
3、特种设备必须持证上岗的重要性。
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
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0以上依据确保有效适用。
1、定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作业人员操作的环境或者操作的行为会发生较危险的后果和操作的对象为特种设备的人员为特种操作人员。
注重的是人员作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理解为:指操作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紧要相关的人员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注重的是作业对象是特种设备。
主要有三类:特种设备操作员,特种设备制造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2、区别:
A:培训考核考核发证机关:
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是由安监系统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由安监系统组织考试,其培训机构虽经认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是由质监系统的下设事业单位如锅检所、特检所组织培训,质监局的下设行政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科组织考试发证的 B:范围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新规中减少了一部分原属于特种设备操作,如大型游览设备、起重机械等但是部分又有重叠。
C:管理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质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管理部门技监局 D: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到期60前申报取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到期90天前申报取证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
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四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焊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公司每年制订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对于司炉工、焊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公司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和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公司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第五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
(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素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本规则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
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
第六条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个学时,使用操作门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七条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储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问培训单位提出申请。
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第八条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
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无,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五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
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
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
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
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
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复审内容为:
(一)2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其情节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违反本规则,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培训单位或及其工作人员,由审查批准培训单位资格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