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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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
税务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
公告
(2012年第6号)
现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5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证明》申请表和证明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化表证单书。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单笔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报市局复核。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