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马鞍山市城市蓝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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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背景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所谓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将有效防止城市水系功能退化,强化城市特色,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编制城市蓝线规划是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生态市”的需要;是保持“园林城市”的需要;有利于塑造“山水相依”的城市特色。

二、规划依据、规划范围
2.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5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5)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马鞍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6)《马鞍山市城市排水规划(2005~2020)》、《马鞍山市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已经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

2.2、规划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域,以及东部新区。

2.3规划期限
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为2009~2020年
三、规划指导思想、原则
3.1指导思想
(1)遵循以人为本,追求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

(2)蓝线规划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湖水系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

3.2 规划原则
为方便描述,本规划明确界定,保护地表水体线指水体岸线(水体断面上口线),控制的地域界线才是城市蓝线。

以下为划定城市蓝线的原则:
(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2)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3)在满足排涝等安全条件下,尊重建成区现状条件。

(4)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5)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四、蓝线规划对象与标准
4.1蓝线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马鞍山规划城区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湖塘、沟渠3大类,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

长江、天然河、犁尖弯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市域范围内的河岸、堤防划定城市蓝线。

4.2蓝线划定标准
(1)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按照防洪法、水法以及城市防洪规划的规定要求,根据城区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主要功能,将防洪、排洪河道称之为河道,其蓝线划定标准如下:
①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规划城区范围内仅有长江、姑溪河,属于设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

蓝线划定标准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米。

②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有犁尖弯河、慈湖河(包括天然河)、采石河、襄城河。

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

蓝线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在上岸线上河口外10米,若遇沟渠,则相应增加该沟渠的保护区域。

主要为犁尖弯河、慈湖河(包括天然河)、采石河、襄城河的上游水系。

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

主要为犁尖弯河、慈湖河(包括天然河)、采石河、襄城河的中下游。

蓝线控制标准按规划方案中河道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5米。

若遇沟渠,则相应增加该沟渠的保护区域。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湖塘蓝线划定标准
规划城区内主要有金字塘、孟塘、北湖、湖泊塘、窑厂塘、雨山湖、南湖、东湖、阳湖塘、西塘、汤阳湖、金山湖、章塘、卸巷湖、护城河、芯湖、黑白塘、五一塘等,按现状湖塘岸线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在上岸线上河口外10米处;若有堤坝,按堤坝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米。

(3)沟渠蓝线划定标准
沟渠指除防洪河道、湖塘之外的水系,包括雨山河、永丰河、上湖河、黄家塘水系、小河汊水系……等。

①已经完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规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蓝线划定在上口线外10米处,雨山河马钢厂区段蓝线控制在上口线外5米处。

②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现状无堤防的,水域部分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在上口线外10米处;现状有堤防的,水域部分按堤防确定,蓝线划定在背水坡脚外15米处。

③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宽度≤10米的小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5米。

4.3蓝线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修改。

1、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经明确的城市蓝线调整
蓝线调整要求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具有(规划、市政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或部门)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但调整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不得减少水体保护水域面积。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城市蓝线调整
(1)河道、湖塘以及流域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的沟渠蓝线调整蓝线调整要求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具有(规划、市政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或部门)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但调整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不得减少水体保护水域面积。

修改后的城市蓝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流域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的沟渠蓝线调整
蓝线调整要求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具有(规划、市政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或部门)的意见。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但调整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不得减少水体保护水域面积。

4、为加强行政效能,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蓝线可以适当调整。

(1)区域(国家、省域)重大基础设施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
(2)灾难应急情况下的城市蓝线调整;
(3)扩大城市蓝线控制范围的调整。

五、蓝线规划
结合马鞍山市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规划,协调城市河流水系保护与控制用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范围,落实蓝线用地,实现城市河流水系在空间上的保护与管制。

依据城市排水规划,结合主要河流水系,将规划建设区域划分为6大汇水区。

每个汇水区又有若干小排水分区,排水分区基本都有完整的小水系。

本次蓝线规划结合6大汇水区、42个小排水分区,对长江、雨山河、采石河、慈湖河、襄城河、梨尖弯河、姑溪河等7条河流及其支流、汊河等大小66个水系划定了城市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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