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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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4.04.29
•【字号】沪卫疾控[2004]26号
•【施行日期】200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
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4〕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的通知》(卫发电〔2004〕30号)的要求,为加强本市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本市开始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指符合下列临床表现的病例:
1.发热(≥38℃)(体温测量标准:医用标准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5分钟);
2.具有咳嗽、呼吸困难、气促等一种或多种呼吸道症状;
3.与肺炎或呼吸窘迫综合征(RDS)一致的肺部侵润放射影像学证据或尸体解
剖发现无其它明确病因,但与肺炎或RDS一致的病理改变;
4.没有其它临床诊断可以解释的病例。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报告前,必须进行病例确认,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院内专家会诊,一级医疗机构必须请区内专家会诊。
经专家会诊确认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方可进行疫情报告。
(三)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作为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自即日起,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登录地址为HTTP://202.106.123.35或HTTP:///)。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实行网络直报的同时,还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以传真方式于每日12:00前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中“疾病名称”处填写“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时限和报告流程按照“非典预警病例”报告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医疗机构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在24小时内采集相关样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采样要求、送样方式按照“非典预警病例”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医疗机构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必须每日进行动态报告,以传真方式报告病人的病情变化、诊断情况(包括会诊情况)等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按照“非典预警病例”的要求执行。
(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通过网络直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的非典专家组专家进一步会诊,以明确诊断。
对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逐级进行报告,并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八)对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由医疗机构及时通过网络直报和《传染病报告卡》订正报告方式,按原报告流程分别进行订正报告。
二、“因病死亡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一)“因病死亡病例”是指除因伤害(中毒)原因死亡的其它死亡病例。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因病死亡病例”,须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登录地址为HTTP://202.106.123.35或HTTP:
///),同时将《死亡病例报告卡》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家死亡和在救护途中死亡的病例,分别由死亡病例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救护中心填写《死亡证明书》,上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上网报告。
(三)对“因病死亡病例”中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专家讨论并完成网络直报,并于每日12:00前以传真方式报告《死亡病例报告卡》;对原因明确的“因病死亡病例”,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并以邮寄方式报告《死亡病例报告卡》。
(四)对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在组织专家讨论中,如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须请辖区内的非典专家组专家参加讨论;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要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疫情报告、消毒、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各项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求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网络直报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确实无条件进行网络直报且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为报告。
四、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网络直报的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网络直报工作,负责汇总每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并
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直报工作质量加强督导。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网络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督查和重大情况报告等各项工作,要协调解决好网络直报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六、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网络直报工作的同时,对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要注意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收集全市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联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