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例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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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例文
档案借阅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一)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下只借复制件,外借原件需办理特批手续,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

(二)学校内部各单位借阅本单位档案,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以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跨部门借阅重要的档案资料,须持有原归档文件整理单位同意的证明;院外利用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

借阅者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综合档案馆(室)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机密档案,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综合档案馆(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四)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

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综合档案馆(室)的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拆卷、摘抄、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严禁出售档案和不归档文件材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五)档案借出以后,阅览室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

外借档案如
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六)综合档案馆(室)同意摘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凡向综合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例文(2)
档案借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档案借阅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档案借阅活动。

第三条档案按照密级分为公开、内部和机密档案。

不同密级的档案借阅需要按照相应的借阅程序进行。

第四条档案借阅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并严格保密。

第五条档案馆(档案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借阅的审核、归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借阅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档案借阅的条件:
(一)借阅者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领导批准;
(二)借阅者必须提交书面的借阅申请。

第七条档案借阅的程序:
(一)借阅者提出书面的借阅申请,申请必须包括借阅者的姓名、单位、职务、借阅档案的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二)申请提交档案馆(档案室)进行审核;
(三)档案馆(档案室)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阅者。

审核结果可分为通过、待定和拒绝三种情况;
(四)如果审核结果为通过,借阅者可以携带借阅通知单前往档案馆(档案室)进行借阅;
(五)借阅者在档案馆(档案室)填写借阅登记表,并进行指纹或签名确认;
(六)档案馆(档案室)记录借阅者的借阅事项,并根据借阅期限逐步推进档案的归还。

第三章档案借阅的期限和方式
第八条档案借阅的期限为15天,可以续借,但每次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九条档案借阅的方式:
(一)图书馆(档案室)原则上只提供阅览室读取档案的服务,不提供档案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复印档案,经档案馆(档案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内部和机密档案的借阅需要在档案馆(档案室)的监督下进行,不得携带离开。

(四)借阅者需要对档案的安全和保密负责,不得向外泄露或传输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借阅的归还和罚款
第十条档案借阅期满,借阅者必须按时归还档案。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期限,需提前申请并经档案馆(档案室)同意才可进行。

第十一条借阅者未按时归还档案,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罚款:
(一)延期一天及以上,按照每天借阅档案数量的1%计算罚款金额;
(二)借阅期满10天后仍未归还,将视为严重失职行为,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档案借阅的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馆(档案室)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借阅的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借阅者的借阅情况,保留借阅登记表和借阅通知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档案馆(档案室)负责对档案的秩序、保存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有灭失、损坏等情况的档案进行处罚和赔偿。

第十四条档案馆(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档案的借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报告,用于管理者对档案利用情况的了解和决策。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档案借阅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借阅者在档案借阅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档案馆(档案室)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留终止其档案借阅权限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单位档案馆(档案室)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本单位档案馆(档案室)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修订后的制度应及时通知借阅者并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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