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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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论文(5篇)
会计监管论文(5篇)
会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由于利益的驱使、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有关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低下以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了会计信息监管上的种种困难。

其中有些因素,如会计域秩序、人类有限理性导致的会计信息监管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及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解决,但是却不能解决会计信息来源和使用的社会性与会计信息生产的个体性之间存在着的尖锐冲突。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从企业经济业务发生至最终供应给信息使用者,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外部监督部门。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它所要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是否做假账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道德约束的,关键看做假账还是做真账对企业是否有利。

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投资者更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主体占有信息的优势,所以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诸多学者只是在这一前提下去寻求解决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转变。

事实上,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本缘由就是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

经济业务不但是经营者个体的行为,更存在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协议中。

这些经济协议构成了交易联系,连接各个经营组织很多的交易联系,将社会经济活动构成了经济活
动的链和网。

但传统会计把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局限于个别“会计主体”的内部,不能充分地供应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

会计界普遍认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能以企业自身的角度,来反映核算经济活动”。

如此的会计信息的生产明显是个体性的。

会计信息的个体性还反映在其所包含的内容上。

起源于经营者的个体需求,以“会计主体”假设为基础的会计活动记录与反映的是“会计主体”的内部信息,而人为地割断了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联系,所以难以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状况。

同时,建立在以“会计主体”为基础上的传统会计,在主观和理论上也不行能提出反映各个“会计主体”之间联系的要求。

虽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供应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但是在大多数状况下,会计信息的供应,对外供应的财务报告,仅仅是权利或法律“迫使”的结果,并非出于自愿。

在利益的驱使下,其所供应的会计信息难免有修饰与失真的可能。

为了满意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传统会计建立一系列社会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行为进行约束。

事实证明,这种“迫使”的约束不行能避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而经济活动的互为前提和互为条件,是对信息的真实性比较和验证的条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与牢靠的唯一条件。

依靠“会计主体”的自我监督去达到社会监督的目标,不仅是难以实现的,也是不科学的,在规律上更是冲突的。

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与社会需要的冲突是产生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根本缘由,也是使会计信息监管面临逆境的根本缘由。

二、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问责形式单一
一是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规行为的追究一律采纳行政责任,只有较严峻者方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更少。

由于严峻依靠行政问责,忽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影响到会计法律法规的威武性,使其执行与落实的效果受到影响。

时有会计违规行为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会计法规与实际工作消失严峻的脱节。

二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和详细性,很多惩罚规定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弹性,执行起来不但标准不好掌控,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武与公正性。

(二)监管部门过多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采纳的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虽然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但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各自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掌握。

按理说监管部门多各负其责、监管针对性强,应有利于监管成效的取得。

但是事实却截然相反,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个行业和单位之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功能交叉、各自为政、功能重叠的现象,由于监管分工不明对同一信息很简单消失重复监管及缺位监管的现象,消失职责的不清以及消失监管问题后相互推诿,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与形象。

同时由于监管政出多门,必定导致监管成本的加大,造成监管部门及被监管部门人才物力不必要的消耗与铺张。

(三)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实质是一种内部掌握,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做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目前,我国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作用发挥的并不好,
其效率是低下的。

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缘由是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认为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是替他人做事,不应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上都得不到保证,使得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的作用。

此外,引起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下的另一主要缘由是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一些单位将内部会计监管部门与会计部门归属于同一机构或同一领导管理,更有甚者在机构设置上甚至将内部会计监管机构归于财务部门领导。

(四)间接监管效用不高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成立以来,为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仍不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从近些年消失的系列会计造假大事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效用并不高。

形成这种状况的缘由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存在成本与收入的比较,当面临竞争的市场环境时,为了争取到业务势必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假如所接受的业务价格低必定会削减必要的审计程序、缩小审计范围,无法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看法,形成审计失败。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展快速,使得政府及协会只能依靠轮换抽查的方式对其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业务监管力度薄弱加之目前惩戒措施不配套,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了风险意识,甚至违规执业,没有起到其应尽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责任。

(五)直接监管弱化
我国直接监管部门涉及到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

近些年不断增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使这些部门审计资源消失紧急的局面,造成只能实行抽查等方式进行直接审计,无形中削减了造假被查处的机率,加上目前对违规行为惩罚措施有限,使直接会计监管作用弱化。

三、会计信息监管创新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威武性体现在法规体系中配套惩戒措施的形式与力度。

应当乐观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修订工作。

细化这些法规中配套的惩戒措施,削减其弹性。

转变过去只注意行政惩罚的作法,强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重视建立健全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

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对涉案单位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以使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要提高监管效率就应尽快消退多头监管的局面,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重点对国民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加以监督。

同时突出财政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监管系统平台,以财政部门为代表做好政府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其与审计、税务、证券监管、民间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以此逐步形成各负其责、层次分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掌握的监管
良好的内部掌握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牢靠性,有利于政府会计信息监管的实施,鉴于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掌握薄弱的现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做好企业内部掌握的指导监督工作,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加强内部掌握运行机制的检查上。

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审计力气,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促进企业内部掌握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四)加强对民间审计的监管
会计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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