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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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
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7
•【字号】宿政办发〔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
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1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章附则
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1号)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晥政〔2013〕58号)精神,对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承接产业转移政策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年度亩均税收,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减去当年退库税收)与企业土地证载面积之比。

如企业暂未取得土地证或未完全取得土地证,按企业实际占用面积计算(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由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的国税收入由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的地税收入由地税部门提供)。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收入含企业内销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和免抵税额。

第三条本办法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四条奖励对象包括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辖区内的各类法人企业。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企业不予奖励:
(一)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
(二)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或土地闲置,且未及时整改的企业;
(三)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及严重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
(四)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政府鼓励建设的星级酒店、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等重点项目除外。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处于优惠期内的企业缴纳当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投资项目协议书上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优惠期已结束的和处于优惠期内投产且投资项目协议书上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约定的企业,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年度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亩均税收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75%给予奖励;
(三)对年度亩均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90%给予奖励。

第八条处于建设期内的企业,企业投资项目协议书上有土地使用税奖励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协议书上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征收额的100%给予奖励;
(二)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0日以内建成投产的,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年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
(三)超过协议约定期限60日以上未能建成投产的,当年不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自投产的次年起,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年度亩均税收在2万元以下的,但属于园区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创新等园区鼓励发展的企业,可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额的10%-60%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加大对历年尾欠税款的清收力度,力争应收尽收。

对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历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尾欠的企业,可按补缴税款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经园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园区财政部门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及时审核拨付到位。

园区内市属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对长期零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的僵尸企业要坚决采取措施,尽快制定出台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各县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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