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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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2)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
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
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
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
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
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
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71)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
又称独立代理。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