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干流及分洪道)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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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干流及分洪道)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
口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干流及分洪道)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淄博市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干流及分洪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征地范围
1.小清河干流:左堤自桩号91+500至分洪道入口25公里,右堤自胜利河至博兴边界段18公里,工程横向范围自现状堤外脚向外15米、堤内脚向内10米。

支流引清济湖干渠、大元排沟河口两岸周边150米区域;支流胜利河、杏花河河口两岸向上游200米,横向自现状堤外脚向外20米;东猪龙河河口两岸向上游200米,横向自现状堤脚向外50米。

2.小清河分洪道:子槽深孔闸以上渠首段,长1.5公里,工程横向范围自规划子槽上游至下游宽度为360米~80米;子槽自深孔闸以下至滨州博兴边界段18公里,工程横向范围自现状子槽右侧南水北调征地线向外50米,深孔闸至大张节制闸段子槽左侧南水北调征地线向外50米;分洪道左堤自隔堤以下至滨州博兴边界19.7公里,工程横向范围自现状堤脚向外15米、堤内脚向内10米。

干流右堤桩号122+300至122+400段自现状堤外脚向外120米。

以上征地区域具体以埋设界桩为准。

二、在淄博市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干流及分洪道)工程占地区土地征用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执行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外,禁止人口迁入。

三、桓台县、高青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落实好迁占土地补偿、人口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

四、桓台县、高青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9日印发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小清河治理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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