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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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0
•【字号】渝人社办〔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
2019年12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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