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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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企
业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有效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
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监督范围。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专门聘请专业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督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经营工作
之中,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挥监事会、董事会、
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经营合法、规范。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厉行节约,加强资产管理与维护,提高资产
使用效益,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由企业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核部门等组成,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之一,它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任命,主要负责
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的权力机构,它由企业法人或者监事会任命,对
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第十条国有企业内部审核部门是监督管理机构之一,负责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各个机构之间的密切衔接,实现全面
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全
面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资金运作、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防范各
类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合法、规范。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要求,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和归档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及
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监事会、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企业
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加强自身监督管理意识,做到依法合规、廉洁自律,不得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企业经营情况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
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监
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防止权责不分,监督不力。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企业经营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健
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打击假账套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保
证企业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提高员工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互相协助,共同推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国有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如有不合适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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