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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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选煤厂危险源管理,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和职工,包括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单位及其他来访人员。
第三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台账,对可能
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危险源清单,不断完善和完善管理。
第四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危险源监测系统,采取适
当的监测手段,及时掌握和调整危险源的变化情况,确保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完善的危机预警机制,建
立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选煤厂应当对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危险源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七条选煤厂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危险源的界定
第八条选煤厂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械设备的危险源:如设备运转时可能发生
的机械碰撞、机械挤压等危险源;
(二)电气设备的危险源:如电气设备可能发生的
电击、火灾等危险源;
(三)烟尘粉尘的危险源:如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
烟尘粉尘引发的爆炸和中毒等危险源;
(四)化学品的危险源:如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
品可能引发的中毒和火灾等危险源;
(五)气体的危险源:如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气
体泄漏引发的中毒和爆炸等危险源;
(六)高处坠落的危险源:如工作场所可能发生的
高处坠落和坠落物伤害等危险源;
(七)其他可能对职工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危险源。
第九条选煤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危险源进行
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危险源台账,对危险源进
行清单化管理,并持续完善和更新。
第十一条选煤厂应当制定危险源管理方案,明确
危险源的管控责任人和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危险源排查
制度,对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没有遗漏和漏洞。
第十三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源监测体系,保证危险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危险源的管控
第十四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源管控制度,确定危险源的排查、监测、评估、控制措施等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选煤厂应当设立危险源管理委员会,明
确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危险源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选煤厂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与评估
工作,及时掌握危险源的变化情况,确保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七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源
可能引发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
对危险源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九条选煤厂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源宣传教育
机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危险源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条选煤厂的危险源管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具体负责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危险源管理的责任,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选煤厂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危险源
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选煤厂的危险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
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选煤厂的各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
履行危险源管理的责任,积极配合危险源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煤厂的职工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选煤厂领导班子审定,自发
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具有解释权,并由选煤厂危险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条款,须经选煤厂领导班子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选煤厂危险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文本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选煤厂危险源管理制度内容,望各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