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三角镇居安村学宮第四小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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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三角镇居安村学宮第四小组
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4
【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
【当事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
【代理律师/律所】翁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范顺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翁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范顺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翁琦范顺辉
【代理律所】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审查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申请事项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是否正确,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关键在于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是否具有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审查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申请事项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是否正确,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关键在于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是否具有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认为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三角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截留其征地补偿款,要求三角镇政府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二者退还征地补偿款。
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事项内容来看,涉及的是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三角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之间的财产纠纷,纠纷所涉各方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事特别法人,主体地位平等,虽然双方所争议的款项性质按照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所述为征地补偿款,但不影响双方因该款项产生的争议仍属于民事纠纷。
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非寻求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处理主要是针对村民委员会内部的民主自治情况和内部成员权益的保护问题,并非是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行政处理的职责。
因此,由于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事实不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三角镇政府作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
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起诉要求三角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角镇政府的上诉意见具有理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71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2: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23日,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向三角镇政府提交《出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居安四[2018]21号),要求三角镇政府对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截留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将截留的征地补偿款(广珠东线高速公路部分)891412.81元及自1994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的利息2050249.46元,合计2941662.27元退还给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
三角镇政府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
经审查,上述事项不属于我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范畴,依法不予受理。
……"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
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一、撤销三角镇政府出具的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三角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居安四[2018]21号《出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村民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推选代表人的情况说明》,载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有农业户51户。
其中有43户同意推选梁静南为代表人,以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名义向贵院提交《行政起诉状》。
同意户数占总户数的84%。
",同时所附的表决书中有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43位户代表的签名以及43户代表
身份证复印件,其中40位户代表的身份证上所列住址均为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四队。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本案中,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向三角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三角镇政府对三角村民委员会、三角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责令退还截留款,此属于三角镇政府的工作职责,三角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三角镇政府认为涉案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主张,法院认为,是否属于村民自治需要在受理后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三角镇政府径行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综上,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要求撤销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三角镇政府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三角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角镇政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三角镇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我府不予受理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并非行政不作为,我府收到申请后,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行政处理,其处理结果就是不予受理。
2.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或民事纠纷,我府无权作出行政处理,故对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三角镇政府的上诉意见具有理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三角镇居安村学宮第四小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20行终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54W。
法定代表人:李宗,镇长。
委托代理人:黎惠影,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翁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之五。
代表人:梁静南。
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角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以下简称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7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23日,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向三角镇政府提交《出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居安四[2018]21号),要求三角镇政府对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截留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将截留的征地补偿款(广珠东线高速公路部分)891412.81元及自1994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的利息2050249.46元,合计2941662.27元退还给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
三角镇政府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
经审查,上述事项不属于我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范畴,依法不予受理。
……"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
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一、撤销三角镇政府出具的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三角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居安四[2018]21号《出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村民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推选代表人的情况说明》,载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有农业户51户。
其中有43户同意推选梁静南为代表人,以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名义向贵院提交《行政起诉状》。
同意户数占总户数的84%。
",同时所附的表决书中有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43位户代表的签名以及43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其中40位户
代表的身份证上所列住址均为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四队。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本案中,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向三角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三角镇政府对三角村民委员会、三角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责令退还截留款,此属于三角镇政府的工作职责,三角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于三角镇政府认为涉案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主张,法院认为,是否属于村民自治需要在受理后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三角镇政府径行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综上,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要求撤销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所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三角镇政府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中角行处不受通字[20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三角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角镇政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三角镇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我府不予受理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并非行政不作为,我府收到申请后,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行政处理,其处理结果就是不予受理。
2.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或民事纠纷,我府无权作出行政处理,故对此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审查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申请事项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是否正确,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关键在于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是否具有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认为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三角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截留其征地补偿款,要求三角镇政府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二者退还征地补偿款。
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事项内容来看,涉及的是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三角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之间的财产纠纷,纠纷所涉各方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事特别法人,主体地位平等,虽然双方所争议的款项性质按照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所述为征地补偿款,但不影响双方因该款项产生的争议仍属于民事纠纷。
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非寻求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处理主要是针对村民委员会内部的民主自治情况和内部成员权益的保护问题,并非是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民事纠纷
具有行政处理的职责。
因此,由于三角镇政府对于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的申请事实不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三角镇政府作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角居安村学宫第四小组起诉要求三角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角镇政府的上诉意见具有理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71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学宫第四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刘满星
审判员高琳
审判员王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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