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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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派遣制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
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派遣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派
遣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派遣条件
第四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符合我单位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3. 通过我单位招聘程序,签订派遣协议;
4. 服从我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三、派遣程序
第五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派遣程序如下:
1.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派遣岗位和人数;
2. 通过招聘渠道,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
3. 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派遣协议签订后,派遣制工作人员正式入职。
四、派遣期限
第六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派遣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进行续签。
五、工资待遇
第七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我单位薪酬制度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
效工资、加班费等。
第八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我单位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工作职责
第九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单位规章制度;
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我单位形象;
4.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派遣
协议、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派遣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违反我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泄露工作秘密,损害我单位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派遣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1.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
2.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良好效果的;
3. 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表现优秀,受到表彰的;
4.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八、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