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中由于买方透露隐私导致人身权益受侵犯问题的创新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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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中由于买方透露隐私导致人身权益受侵犯问题的创新性解决方案
——以淘宝为例
内容提要: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的购物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方便,而在享受科技带来的进步和便利的同时,不少弊端也随之而来,消费者隐私受到威胁便是其中及其重要的一点。

以淘宝为例,在买卖过程中买方必须将自己的真实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给卖方以保证货物正常收取,而在这过程中必然将自己的隐私公布,近来发生的一系列淘宝卖家因为差评而报复买家的案件也由此而生。

如何在保证买家正常收到货物的同时又保证其隐私的安全从而保障其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本文将从这一问题入手,大胆创新地提出解决方案,即引入第三方进行信息保存。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隐私安全创新
Summary: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oday, the new shopping patterns for people to provide a convenient, while enjoying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on by technological advances and at the same time, a number of shortcomings has cropped up, consumer privacy is threatened One extremely important point. To Taobao, for example, the process of sale the buyer must own the real basic information (such as: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to the seller to ensure the goods is normally collected, and in the process would necessarily publish their own privacy, recent events a Series Taobao sellers due to poor assessment and retaliation cases, the buyer is also for us. How to ensure the normal buyer received the goods while ensuring the safety of their
privac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personal rights are not infringed? This paper will start with this issue, put forward bold and innovative solutions, the introduction of third party information is stored.
Key words: C2C E-commerce privacy creative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络发展迅速,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CNNIC互联网发展研究部主任刘冰称2009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将达到4亿,而2007年1月份发布的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的数量才突破一亿大关,短短两年增加三亿的数量。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网上购物环境的改善,中国的电子商务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刘冰在“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会上接受采访时说道:现在美国网络购物渗透率达到71%,那中国达到40%、50%也是可以期待的,像在北京、上海、广州已经超过了40%。

《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09Q1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规模达467亿元,环比08Q4增长15.5%,网购市场仍保持了96.7%的高增长。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浪潮中,C2C电子商务发展尤为迅猛,它灵活自由的购物模式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C2C交易额自2005年起程快速增长。

C2C网上购物在城市网民中渐成气候,参与C2C网上购物交易的人数和频次均十分活跃。

《艾瑞咨询2007-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C2C是中国用户首选网购站点,C2C占整体网购市场比重上半年达到93.8%,仍占据绝对领先优势。

而从CNNIC的《二零零八年中国网络购物报告》中可知,淘宝网的网络购物渗透率已经达到81.5%,居第一位。

CNNIC指出,总体上淘宝网比排名第二的网站的用户渗透率高近65个百分点,淘宝网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短期内其第一的地位很难被超越。

因此本文以淘宝为例子进行研究。

然而,近来报道出的淘宝卖家报复买家事件却让人触目惊心:
浙江丽水买家王老师今年2月份收到了一个快递包裹,包裹打开后,里面竟然是一桶用爆米花爆米花纸杯装好的大便。

后经过确认,这份礼物是淘宝网店“新家坊”寄出的。

王老师之前在这家网店订购了两只足浴盆,收货时只有一只。

于是王老师给对方打了差评,谁知却有如此遭遇。

热衷于网购的陈小姐日前在网店上看中一件靓丽的裙子,收到实物后却傻了眼,面料糙、多出脱线,连品牌LOGO都是歪的。

陈小姐要求退货,卖家却以照片存在色差为由拒绝,甚至恶语威胁说若不修改评价,就把她的地址、电话放到***上曝光。

四川何先生也受到卖家寄来的“礼物”——冥币。

今年1月,何先生在淘宝某网店上看中了一款免邮费耳机,付款时何先生不小心多付了10元快递费,但卖家却拒绝退回,何先生因此给了“差评”。

事情没有就此了结,3个月后何先生收到了卖家寄过来的一沓面值为1000元的冥币。

如上三个例子并非偶然,消费者隐私的泄露,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在网络购物时缺少安全感已经成了制约C2C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有利于充实目
前在这方面的研究理论,它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权益,从而影响了C2C电子商务的生存和发
展。

故本文针对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进行研究,寻求创新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充实目前
该领域的研究成果。

2 出现买家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1 出现买家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目前世界上通行的C2C电子商务网站运作模式普遍采用的流程。

如图1所示:
图1 C2C电子商务运作流程
资料来源:李峰,王喜成。

我国C2C 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6, 34(20),pp5439-5440,
2.11 人员混杂,素质参差
C2C电子商务有着一个显著的特点:参与者众多,覆盖面广。

人员的混杂给交易过程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以淘宝网为例,在淘宝网上只要成为会员,登记你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有虚拟的十件
货物上网页货架你便可以开始经营“网店”,很轻松地便可以拥有一家店铺。

如此这般,成千上万、
形形色色的卖家入驻淘宝网,其个人素质根本无法保证,而消费者更是根本无从辨别。

2.12 卖家掌握买家私人信息
如图我们可以得知,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输入许多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为了保证能够正常收到货物,这些个人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

而且在目前的交易过程中卖方是掌
握着买方的这些基本信息的,否则将因为无法发货而导致交易失败。

试想,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毫无
保留地发给一个陌生人,其中存在的隐患可想而知。

2.13 相互评价制度
如图的互评环节,淘宝会员在淘宝网每使用支付宝成功交易一次,就可以对交易对象作一次信
用评价。

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每一种评价对应一个信用积分,具体为:“好评”加一分,“中评”不加分,“差评”扣一分。

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你的交易过程是否顺利。

消费者十分重视卖家的信用度,信用度低的卖家将很难进行交易。

因此卖家十分重视买家对其的信用评价。

2.14 买家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
综合上述三点我们不难看出,由于信用度高低直接关系到经营效益,难免出现一些素质低的卖家在买家给其差评导致信用度降低后用手中掌握的买家私人通信方式进行报复。

这样,买家的人身权益就受到了极大的侵犯。

当然,中国法律上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空白点是导致买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重要原因,我们暂时不在法律方向上做研究。

2.2 解决方案
从问题产生的原因入手,我们可以试想,若买家的个人信息对卖家保密,那么便打破了这个产生原因的循环链,买家人身权益受到侵犯这一问题也随之解决。

于是正常收货与隐私的安全又成为了一对矛盾。

如何既保证买方正常收货又不将其私人信息向卖方公布成了解决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有一个值得信任的中介机构便可以解决问题。

我们便有了这样一个解决思路:
图2:现阶段个人信息传递过程
2 可以演变为图3
图3:为了保证买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引进一个值得信任的第三方,跳过卖家,将个人信息交给物流
图3可
以简化,演变为图4
图4:因为物流就是信息的最终归属方,简单地说,整个过程就如图所示
那么图4就是我们最终的信息和物品传递模式图,而具体的交易过程还要进行进一步细化。

从买家个人信息到物流这一过程我们需要细化,如何让这一过程安全畅通,需要技术和硬件的支持,我们让交易时已经存在的“支付宝”来完成这一过程。

具体过程是这样:交易协商过程中买卖双方选择物流公司,达成一致,在确认购买时,买家的个人信息存储于支付宝中。

产生订单号后支付宝直接将买方的个人信息以及订单号发至双方协商所确定的物流公司,卖家随后将货物配送至物流公司,订单配对后进行发货。

如果交易在已经发出订单后由于客观原因中断,支付宝通知物流方,系统将自动将订单作废销毁。

这一过程买家的个人信息完全向卖家保密但又能确保买方正常收货。

具体的过程如图5所示:
2.21 这个新的交易模式带来的好处
第一:从保护消费者隐私上看,在这种新的交易模式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跳过卖方直接由值得信任的支付宝提交给物流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商家通过掌握买家的私人信息进行非法行动,有效减少了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目前消费者在线信任的缺乏时阻碍消费者网上交易的主要原因之一,在CNNIC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目前网络交易信任水平偏低,29.2%网民认为网上交易安全,C2C网站上商家报复行为的不断发生,极大打击了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信心,家具了对网上交易的不信任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传统更偏重关系、面对面交易以及信任体系还不健全的国家,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信任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

因而,能否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所在。

实际上,信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鲁耀武,于建红,2005).如今这样新的交易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从而提升其对网上购物的信任度,这样会促使更多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促进了C2C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第三:从企业角度来看。

支付宝的收益来源其中有一项是对用户的收费。

2007年,商户达到32万,支付宝将从商户这里获得一定的收益。

新的交易模式促使用户和交易增加,这样,支付宝也会得到更大的收益。

第四:艾瑞咨询研究表明,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718亿元,环比增速保持稳定,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银联电子支付、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最具代表性的前四名企业占据网上支付市场80%的市场份额。

如今第三方支付企业竞争激烈,增加支付宝这
一集发送买方私人信息和订单号给物流这一功能提升了它在支付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第五:在新的交易流程中,强大的技术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支付宝如何出单,如何直接向物流发送信息是一个核心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因此订单量大,且如今木马病毒肆虐,确保信息的畅通、信息的安全是支付宝给物流下订单发送个人信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便需要强大的技术后盾。

而既然建立了如此高技术的交易过程,那么在物流行业必将引起激烈的竞争,小型的没有技术支持的物流必然会遭到淘汰。

这样,中国物流行业将重新整合,变得更加规范。

2.22 这一新的交易流程引出的讨论
在新的交易模式带来好处的同时,我们也会有很多疑问:
1、在现有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向对方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双方是平等的,而在改进
后的交易中卖方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买方却隐藏了,这是否违背了《经济法》中买卖双方的平等原则呢?
我们认为,这是不存在不平等的,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知情权,从保护弱势群体来看,卖方公布其资料的义务是不对等的,买方并非一定要与卖方交换个人信息。

将网络引向现实,当你
去一家实体店买东西时,你已经知道了卖家的真实地址,而你是否需要将自己的真
实姓名、住址以及电话号码留下?当然不需要。

而网上购物只是增加了一个互联网
这样的媒介实现远距离的购物罢了,同理买方没有一定要向卖方提供自己真实信息
的义务。

第二、从交易目的和交易安全来看,这样的交易方式是有利于交易安全的,并且对双方均无利益损失,甚至有益。

第三、如今,在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隐私上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因此我们只能宏观地从法理上看。

从法理上讲,这种方式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值得鼓励的。

2、在新的交易是否会将交易过程拉长,降低交易的效率呢?
我们认为,新的交易过程并没有将交易过程拉长,更没有使效率降低,在现有的交易过程中同样需要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且卖方须亲自配送货物到物流公司发货,如今只是用支付宝替代卖方完成订单的确认和收件人个人信息的发送而已。

当然,整个交易需要有相应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

3 结语
近来,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在C2C网站上进行买卖活动,然而买方个人信息(主要指向卖方公布其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的泄露让交易过程出现安全隐患,卖家的报复行为严重侵犯了买家的合法权益,增大了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不信任态度,而消费者信任的缺乏问题已经成为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

同时,这种低素质的违法的行为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思想,破坏了社会风气,与主流价值观相背,是需要坚决杜绝的。

本文在大量的文献阅读基础上,在原有的C2C交易运作流程上进行修改,构建了一个新的运作流程,试图解决C2C电子商务中由于买方向卖方透露隐私导致人身权益受侵犯这一问题。

本文针对现状明确所需解决的问题,一步一步进行分析解决,最终得到解决方案,并分析其优点,同时还对个别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挣脱了目前传统的交易运作流程,重新构建了流程模型。

我们的论文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没有进行市场调研,主观地通过文献和自己的判断分析新的交易流程的可行性。

其次,由于目前中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
还有很多盲点,而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是我们不能预见的,在这方面我们也暂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这是我们研究的一大漏洞。

但我们已经提出了这一问题,明确了解决方向,今后还可以不断完善改进解决方案,经过各方面的不屑努力,C2C电子商务中由于买方透露私人信息给卖方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完全可以得到解决。

在中国政府部门和C2C网络供应商以及其他各网络技术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中国C2C电子商务的未来一定是一片光明。

附录
附录A 《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细则:
一、概述
为了营造文明、和谐的电子商务环境,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二、违规行为类别
1.侵犯淘宝商标或其它权益
未经明确的授权,淘宝用户在其会员名、阿里旺旺ID、店铺名、店铺介绍、商品名、商品介绍及/或其它与淘宝网相关的信息或其载体中,使用:
1.1淘宝(或阿里巴巴集团或其旗下企业,下同)或其网站(包括其中的频道、类目、空间等等及其分支)、产品、服务、活动、业务、技术等的名称、商标、标识、域名、宣传语、特征性词语、图片、图形、造型、形象、电话、地址等及/或其拼音、谐音、翻译等;
1.2淘宝的管理人员的照片、形象、姓名、花名及/或其拼音、谐音、翻译等;
1.3可能使他人误以为该用户与淘宝有某种关系(普通会员关系除外)的其它信息,包括与上述1.1和1.2两项相近似的信息。

2.泄露他人信息
违反淘宝网关于网络信息的规定,在淘宝网及允许使用淘宝网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的其它网站上传递,发布展现的信息。

3.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使用淘宝提供的信息沟通渠道,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行为。

4.违规发布商品
存在商品违反《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发布禁限商品(包括店铺名或店铺公告等淘宝网公开渠道中有禁限售商品信息),放错类目,信用炒作商品,无图片或者图片不符合,重复铺货(与淘宝业务相关,经淘宝许可的除外)等。

5.欺诈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发布欺诈商品,通过拒绝使用支付宝、收款不发货等不正当的手段,侵犯其它用户权益的行为。

6.违规注册
用户通过软件或非法渠道大批量恶意注册淘宝账号,扰乱淘宝秩序或加大网站系统平台负荷的行为。

7.炒作信用度
交易双方以一方或双方增加“会员积累信用”为目的,虚构交易事实或实施其它足以影响他人“会员积累信用”的行为。

8.成交不买
买、卖双方在淘宝上成交后,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购买;或买家有非正常出价行为,已经或可能扰乱网站交易秩序的行为。

9.成交不卖
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卖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的行为,诸如:“无货”,“调货”等均不视为正当理由。

10.恶意评价
评价人以其本人或他人的名义所作的评价,其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或淘宝认为不当;或评价人以损害被评价人利益(或谋求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夸大或捏造事实,对被评价人进行侮辱、诽谤、胁迫等(限于“差评”和“中评”)。

11.网上描述不符
指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买家收到的商品与卖家发布该商品信息时的描述存在不符。

12.卖家拒绝使用支付宝
买、卖双方成交后,当买家要求使用支付宝付款时,而卖家拒绝使用支付宝。

13.收款不发货
买、卖双方在淘宝上使用支付宝成交后,卖家已确认发货状态,但实际并未履行发货义务。

14.盗用账户
1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包括所有违反淘宝《禁止及限制交易物品管理规则》内有关条款或《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6.其他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道德及一般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

三、用户行为管理措施说明
淘宝处罚措施说明
若用户违反淘宝网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淘宝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或中止、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处罚、限制权力、处理商品信息、取消评价权利、冻结账户。

1.公示处罚
在会员信用名片、信用评价页面等处,显示“该会员被警告/监管/冻结X次”。

2.限制创建店铺
限制用户创建店铺,并删除已有店铺,但保留原有商品信息。

处罚执行完毕后,用户方可创建店铺。

3.限制发送站内信
4.限制登录淘宝网
5.限制发布商品信息
6.限制购买商品信息
7.限制登录阿里旺旺
8.处理评价
8.1取消双方/单方评价权
取消该次投诉中双方/被投诉方的评价权,即用户无权对此次投诉所对应的交易做出评价。

8.2删除评价
并删除该评价的积分。

8.3挂起评价
将评价隐藏,使评价暂时不在淘宝网页面显示。

评价积分失效。

8.4生效评价
将挂起的评价生效,使评价在淘宝网页面显示。

9.处理评价积分
9.1删除评价积分
9.2修改评价积分
修改评价积分,例如:记为-2分(扣2分)。

10.处理商品信息
10.1下架所有未出价商品信息
对用户发布的(没有被买家出价或竞拍)商品信息进行下架。

下架指下架到仓库中,用户还可以对商品信息在仓库中进行上架处理。

10.2下架所有商品信息
对用户所有的商品信息进行下架处理。

下架指将用户出售中的商品信息撤下,放到仓库中,用户还可以将仓库中的商品信息再次发布。

10.3删除所有未出价商品信息
将用户的未出价商品信息(未出价商品是指:出价次数为0的商品,卖家可以在“出售中的宝贝”查看到出价次数)进行删除,用户自己无法恢复该商品信息。

11.删除店铺
删除店铺,但保留原有商品信息。

12.关闭店铺
店铺被关闭,保留原有商品信息、原店铺名称和原店铺域名。

13.强制退出消保,并半年内拒绝加入消保
14.删除站内信
删除被处罚人已发送的站内信,站内信接收人的相应站内信也会被删除。

15.冻结帐户
冻结后该用户可以登录淘宝网,但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购买商品信息,下架用户的所有商品信息,限制登录阿里旺旺。

16.永久封号
封号后该用户不能登录淘宝网,删除用户对应的店铺,删除店主对应的在线商品。

四、违规行为记分说明
淘宝网用户违规行为记分是为了记录用户在淘宝网违规行为的一种方式
1.记分周期
违规行为记分按每一自然年为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分标准
2.1违规记分扣满12分,淘宝将对帐户做冻结处理(不限制网站登录),用户需要进行淘宝考核。

考核通过后,用户的冻结将被解除。

2.2具体考核方法:用户在学习期后才可以参加淘宝的考核。

2.3学习期的规定:学习期按记分周期内的冻结次数乘以3计算,例:首次冻结 1 x 3=3天,第二次冻结2x3=6天。

2.4如用户在记分周期内未被扣满12分,则下一自然年1月1日零时起记分清零(未冻结)。

每次违规淘宝扣除一定分值,扣除标准参照“记分标准”执行。

3.记分补充说明
3.1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有权对用户作永久封号处理,不做再学习和开通。

3.2扣分满10分,已参加消费者保障服务的用户将被强制退出。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与记分标准
当用户违反了同一违规类型的指定次数后(即表格中的最高违反次数),淘宝将对用户做永久封号处理,不做再学习和开通。

下表中最右侧栏中说明了此类处罚的最高违反次数(淘宝有权对处罚进行记次)。

上述列举未能穷尽的其他违反淘宝网服务协议或淘宝网相关规则的行为,依照淘宝网服务协议或淘宝网相关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淘宝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认定用户的行为或者发布的信息是否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并有权依据本规则对用户进行处罚。

附录B 淘宝网的隐私权政策
适用范围:
①在用户注册淘宝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时,用户根据淘宝要求提供的个人注册信息;
②在用户使用淘宝服务,参加淘宝活动,或访问淘宝网页时,淘宝自动接收并记录的用户浏览器上的服务器数值,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等数据及用户要求取用的网页记录;
③淘宝收集到的用户在淘宝进行交易的有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出价、购买、物品登录、信用评价及违规记录;
④淘宝通过合法途径从商业伙伴处取得的用户个人数据。

信息使用:
①淘宝不会向任何人出售或出借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事先得到用户得许可。

②淘宝亦不答应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传播或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任何用户如从事上述活动,一经发现,淘宝有权立即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查封其账号。

③为服务用户的目的,淘宝可能通过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或者与淘宝合作伙伴共享信息以便他们向用户发送有关其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后者需要用户的事先同意)。

信息披露:
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①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②如用户是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投诉人并已提起投诉,应被投诉人要求,向被投诉人披露,以便双方处理可能的权利纠纷;
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④假如用户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或者网站政策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⑤为提供你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的个人信息;
⑥其它淘宝根据法律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⑦在淘宝网上创建的某一交易中,如交易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了交易义务并提出信息披露请求的,淘宝有全权可以决定向该用户提供其交易对方的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促成交易的完成或纠纷的解决。

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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