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概括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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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概括及分析
第一编
实质行政
国家行政
公共行政性质行政(行政裁决)
1、行政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
私行政
2、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
3、私行政: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4、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5、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公共团体(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立学校、研究所等)的行政。
6、实质行政:国家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
7、形式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实质行政),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准立法、准司法)。
8、公共行政客体范围划分的原则
(1)有限性原则(海南“包房团”的疯狂)
a主观自由的绝对性
b自由实现手段的可选择性
c目的相对于手段的支配性
d服务与税费对价性
(2)辅助性原则(“世博会”与上海人的睡衣)
a公民自由的义务性
b自治管理的优先性
c公共行政本身的局限性
(3)放任性原则(京剧进小学课堂)
a消极的放任
b积极地放任
(4)中立性原则
(5)自律性原则
(6)比例性原则(上海“钓鱼执法”案)
a最小侵害
b过度禁止
c利益均衡
d效益最优
9、公共行政的目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来源于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在民主政治博
弈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结果,是人们通过公平民主的政治协商和博弈过程所达成的有关
社会生活规律的某种共识。
属性:模糊性、开放性、整体性、普遍性、现实性、正当性
10、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原则
a法律保留原则
b比例原则
c正当程序原则的限制
d公平补偿原则
11、行政法是调整调整行政关系的配置(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行政权配置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监督关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
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收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
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
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行政权配置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其实质为行政主体之间对行政权的
具体分配和分工关系,明确各类主体的权限、职责及配合。
12、行政法的作用: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
(3)通过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行政责任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13、对行政立法异议的处理
(1)司法审查(我国没有建立)
(2)立法审查(行政法规)
(3)行政审查(行政规章)
原则上不能事后审查、具体审查,只有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14、行政法
地方政府规章(三种:省级、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A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应由法定或授予。
B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法规
C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D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监督
(2)行政合理性原则(详见17条)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格(卖淫女游街)
自由
政治权利
财产权
(4)信赖保护原则(帝王条款)
A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
B授权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即使有违法情形,只要不是相对人过错造成的,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
C由于特殊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经利益衡量后撤销或改变,并赔偿相对人损失。
(5)越权无效原则(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
适当性原则:有助于目标实现
(6)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不可超出必要限度
相当性原则:侵害与行政目的相对均衡
16、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A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B说明理由
C听取陈述和申辩
(2)行政公开原则
A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B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C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D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3)行政公正原则
A依法办事,不偏私
B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C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D不单方解除
E不在实现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4)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17、行政合理性原则(羁束行政行为收到明确而详细的法律限定,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收到合理性原则的限制)
(1)范围
A适用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B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C是行政法的原则,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为)
(2)内容
A越权无效原则
B信赖保护原则
C比例原则
*合法性原则为主要性原则(行政管理、行政诉讼)合理性原则为补充性原则(行政管理)
18、行政主体:参加行政法律体系,①依法拥有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与参加行政诉讼,③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④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9、确定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A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
B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
C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20、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通常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打交道
*派出行政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是行政主体,独立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
2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22、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4)事业与企业组织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23、行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形式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24、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5、行政联合关系中的主体问题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会因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了某个行政行为而转为行政主体
26、临时设立机构的主体问题:平时不是行政主体,但当他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时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越权行使行政职权时,他不会因此失去行政主体资格,但无疑会失去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7、公务员的含义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资、福利
28、区分职权行为与私人行为的标准:时间、地域、职权、是否表明身份、目的、结果
29、行政相对人特征
(1)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2)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3)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30、行政职权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范畴,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实施的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作为具体国家行政权,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由国家法律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主体所专有,任何行政主体不按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都不得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也不得越权或失职。
(3)单方性: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通常以命令——服从关系为其处理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时的基本方式。
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其效力的发生也不因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
(4)优益性: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31、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内容与实施要求由法律严格规定,未给行政主体留有行政选择余地的行政职权。
(2)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行使幅度的行政职权。
第二编
1、行政行为的含义(学界未有统一认识)详见P9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
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
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
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
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
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6)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3、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对象不特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
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或特定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对象
特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
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享有法律
装态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
特定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
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
(2)行政权能存在
(3)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4)法律效果的存在
(5)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6、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7、事实行为:不会给相对人带来权利义务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a会带来权利义务影响
b一定是外部行为(行政处分非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错误
(1)范围a表达不明b机械故障c误写误算
(2)更正效力:自行为(错误)发生之日起
(3)行政行为违法
A明显轻微a程序或形式违法
b告知错误时效内可补正
B重大而明显a严重性
b明显极易辨认自始无效(随时可宣告)
自始无效
C一般违法撤销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以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那么一般使行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而已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9、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10、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
(1)行政主体无瑕疵,即行政主体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2)相对人无瑕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
(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即关于具体法律事实的法律规制必须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以及适当的
(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即关于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必须做到形成意思过程无瑕疵,
意思决断无瑕疵、意思表示形式无瑕疵
11、行政行为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12、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即行政机
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2)公定力: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
相对人以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
力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
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不可变更力(确定力):有权行政机关一旦做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
效力
形式确定力:复议和诉讼期过后不再改变
一旦做出不受随意改变
实质确定力:一事不再理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无确定力,有公定力
*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撤回,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撤回
13、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则的行为。
特征:(1)行为规范性
(2)对象普遍性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4)准立法性
(5)不可诉性
详见P10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14、行政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
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特征:(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15、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最重要的行政立法主体)
a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b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
c对规章的批准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6、制定其他规范行文件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7、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除了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亦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各自的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
(3)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规定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由各自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守,但他不可自主规定法律后果,不可自我设定强制手段,一般认为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18、行政许可:是指在一般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办法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一、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二、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学理上分类):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特殊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在申请获得的许可(专利许可等);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独立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
证便已表明持有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
政许可(持枪证、驾驶证等);附文件的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
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等)。
(4)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力性许可,是指行政
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许
可形式((持枪证、护照等);附义务性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
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商标许可等)。
三、作用(积极)(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
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和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合理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
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
个良好的环境。
(6)完善和健全的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保障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四、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原则
(4)便民、效率的原则
(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机关(1)设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其
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2)设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规章,都无权设
定行政许可)
*19、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
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一、特征(1)强制性
(2)形式多样性
(3)无偿性和相应的补偿性
(4)法定性
(5)先定性和固定性: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和在予以补偿的前提下强制的取得相关财产权益的手段,具有明显的先定性和固定性,表现为极强的羁束性。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所有权发生移转,征用所有权并不移转。
二、原则(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
(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所有被征收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被征收负担的的公平分配和受益者负担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则。
(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平原则
(4)行政征收效率原则:包括两层含义,行政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和征管效率原则。
(5)行政征收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行政征收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原则
20、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的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一、种类(1)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的取得积极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和全民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2)劳务征用
(3)房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的征用
二、特征(1)强制性
(2)公益性
(3)一定的补偿性
(4)法定性
2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者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内容(1)法律事实的确认a技术鉴定b卫生检疫c抚恤性质和等级的鉴定d 公证e其他
(2)法律关系的确认a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b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c合
同效力的确认d专利权确认
22、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
政行为
一、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
行为。
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给付金钱或实物,是无偿的用之于民。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
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地遵纪
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特征(1)实施行政奖励的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
他社会组织,未经授权的个体企业、外资企业等非行政主体实施的奖励行为,不是行
政奖励。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
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
遵纪守法的集体和个人,其范围相当广泛,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做出了显著贡献者,同样可以成为行政奖励的对象。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和精神奖励。
*24、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
而采取的措施,也称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
最为基本的类型。
(行政主体担心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而采取强制措施,迫使
其履行)
一、原则(1)法定原则:允许实施强制的事务法定、行政强制方式法定、实
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和程序法定
(2)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
据法定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既要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又要最小限度的损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3)强制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4)救济原则:设定和实施这种行政行为都应当注重赋予当事人必要的抗辩
权和获得救济权,不论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都应当给予当事
人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复议申请权、提起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补偿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