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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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
我本人(单位)因发展需求,需使用镇(农场)村组土地亩,用于设施建设,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为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我(单位)承诺在生产经营结束后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恢复,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决不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变相搞非农化建设。

二、生产经营结束3个月内,于2024年2 月 1 日至2024年5 月1 日期间完成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请验收。

三、在复垦过程中我(单位)将严格按使用前土地状况恢复,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要求,并尽可能提高质量。

四、生产经营结束后,若超过复垦时限或工程验收不符合标准,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要求的,同意由乡(镇)政府代为恢复,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单位)承担。

五、在该宗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内,如遇重大项目建设、公益性事业、环境、公共安全等需要拆除该宗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我单位(个人)将按要求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拆除,损失由我本人承担。

若我(单位)未履行承诺,同意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发生的费用由我本人(单位)承担。

本承诺书一式肆份,由乡镇政府、村委各执一份,报自然资源局一份备案,承诺单位保留一份。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监管乡镇(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监管村(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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