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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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工地扬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
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控制城市建筑工地造成的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扬尘的管理。

在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域进行建筑工地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治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在市区进行各类建筑施工活动,必须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

建设时限在一年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厚为24公分,高为2.5米以上的隔离墙,墙上有装饰,沿街围墙必须彩喷美化、有公益性广告;建设或拆除时限较短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彩钢硬质隔离墙。

五、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应按照关于在市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渭政办发〔2009〕57号文件)使用商品混凝土。

六、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并有沉淀池。

凡出入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必须清洗,不得带泥土驶出工地。

七、房屋拆迁必须实施封闭拆迁,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

渣土、垃圾应当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八、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不得露天堆放。

如有堆放,必须覆盖或防尘处理。

九、遇到可造成扬尘污染的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十、严禁从高层建筑物和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散、倾倒各类废弃物。

十一、市区内所有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封盖严密,严禁超高,不得撒漏。

十二、任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施工区域无隔离墙的;
(二)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三)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没有进行硬化处理,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没有设置沉淀池的;
(四)施工现场没有防尘措施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从高层建筑物和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散、倾倒各类废弃物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区内所有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不符合规定要求,超高、无覆盖,造成撒漏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控制扬尘污染,人人有责,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十七、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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