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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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
释义
一、条文内容: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进出口货物补征或者退还税款时税率适用的条款。
三、条文释义:
在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时,原则上都应按照当初对该货物征收税款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补征或者应退还的税款。
这也是本条(及《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立法原意。
之所以没有直接采用这种表述方式,主要是考虑法律条文用语的严谨性。
例如,某货物申报进口时,由于出现差错被作为减免税货物免税放行,事后发现应补征税款,而该货物当初申报进口时没有征税,所以不存在原征税时的税率,但该货物申报进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则是明确的。
按照本条的表述方式操作,可以避免产生无谓的纳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