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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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水环境
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05
•【字号】津南政办发〔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水环境质量考
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津南政办发〔2018〕9号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5月5日
津南区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各镇、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的跨镇、开发区横向补偿
(奖惩),并作为各镇、开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
第三条按照水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区环保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
奖补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局对我区的奖补,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
第四条采用综合指数评价的方法对各镇、开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评价。
首先对本区各镇、开发区的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两项指标分别进行评价、排名。
然后将各镇、开发区两项排名的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镇、开发区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
如遇两项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根据综合污染指数确定排名先后,数值小的排名靠前。
第五条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全市第8位或第9位不受奖惩时,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同步不受奖惩;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全市前7位受到奖补时,奖补资金额按照5:3:2的比例全部用于奖补当月排名前3位的镇、开发区,即排名第1位的享受市奖补金额的50%,排名第2位的享受市奖补金额的30%,排名第3位的享受市奖补金额的20%;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全市后7位受到扣减时,扣减资金额按照5:3:2的比例从当月排名后3位的镇、开发区财力中扣减,即排名倒数第1位的扣减市扣减金额的50%,排名倒数第2位的扣减市扣减金额的30%,排名倒数第3位的扣减市扣减金额的20%。
第六条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各镇、开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及排名,核定奖惩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同时函告区财政局。
每年区环保局根据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年度结算后的审定结果,将上一年度各镇、开发区资金奖惩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财政局按照区审定结果与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奖补(扣减)资金。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奖惩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水污染治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