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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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
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0.18
•【字号】湖政办发〔2023〕56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3〕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全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选树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
第三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
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具体评审依据为: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
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第五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第七条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湖州市标准
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市政府批准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八条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市评审委审定;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
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考核、监督;
(七)向市评审委报告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承担市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市评审办发布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条申报单位为湖州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
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市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起草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我市有关单位为主承担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的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
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申报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二)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申报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五)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
各区县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推荐,在湖国家部委属、省属单位负责自我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
第十三条申报的各类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征信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依法查询申报主体的信用档案,并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五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市评审办对获推荐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
(二)资料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评奖额度的2倍之内。
(三)陈述答辩。
市评审办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环节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评奖额度的1.5倍之内。
(四)现场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
(五)候选公示。
市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会议评审。
市评审办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审委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前,按照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组建由市评审委成员组成的会议评审组,以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投票结果提交市评审委审查,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七)初选公示。
市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须附组织简介、标准化创新贡献成效等。
(八)审定批准。
对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市评审办函告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对候选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在会议评审环节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对初选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四章奖励与监督
第十七条对获得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对获湖州市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获湖州市优秀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每家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鼓励获奖的各类组织根据贡献大小,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受评审的各类组织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各类组织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市评审办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申报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各类组织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的各类组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参与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办另行组织制定并发布。
本办法所涉奖励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三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