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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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8.01
•【字号】新卫通发[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通告
(新卫通发〔2012〕9号)
近期,卫生部发布《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公告称,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
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
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小时。
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此类事件在我区再次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销售的其它螺类产品必须索证索票齐全,来源清楚。
二、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应到有资质的市场购买海产品。
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
三、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
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