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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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14
•【字号】辽卫函字[2006]182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心脏冠脉
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82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三级甲等医院:
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辽宁省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评估的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工作。

现将有关互认事宜通知如下:
一、患者提供完整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在能满足疾病诊疗需要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首批互认的医院间相互认可,患者可以不再做相应检查。

二、互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诊断报告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应由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手写
签名,同时附影像资料内容。

三、对认可的院外心脏冠脉造影检查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

四、因病情变化或检查时间长等原因,院外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难以作为诊疗参考资料;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或对检查结果有异议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五、建议其他医院对首批相互认可医院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予以认可。

六、省质控中心要加强对互认医院心血管病介入诊疗质量的检查,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相互认可的资格。

七、根据试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省质控中心的质量控制下,逐步扩大互认医院的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首批部分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医院名单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友谊医院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本溪钢铁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总医院
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锦州市中心医院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
朝阳市中心医院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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