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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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2
•【字号】包府办发[2007]86号
•【施行日期】2007.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安排的利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土地收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等重点项目。

第三条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重点项目土地储备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包括:
(一)市政府拨付重点项目土地收储的启动资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三)银行贷款资金;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第五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收购、收回土地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税费和利息。

土地收购、收回费用指土地收购、收回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费
土地开发整理费指土地前期开发过程对地上物及附着物拆迁、平整场地、配套基础设施支出的费用;
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指储备土地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测量费、评估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看管费及储备土地供应过程中委托代理、审计、公证发生的费用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其它费用
税费和利息指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过程中依法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和应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七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储备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以项目宗地为核算单位,实行成本核算。

第八条使用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联审制度(资金审批程序见附表)。

第九条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后,储备中心以项目为单位,归集收支,填制土地成本清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核拨相关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对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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