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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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助产人员库建立情况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助产人员库
已建立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助产人员库截图(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建立全域助产人员库的,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仅提供该系统内本行政区域人员汇总截图即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库,为专业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二、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
(二)体系构建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覆盖率
1-(尚未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行政区划数量/行政区划总数)
100%
(95-100%按比例得分,<95%不得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复文件
5.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保障水平
该年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平均补助。
《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4.3.5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15.责任片区业务指导频次
该年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省级“云上妇幼”平台对责任片区内的助产机构开展远程业务指导的次数。
本指标仅考核省级和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逐步提高
省级“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数据
16.外院转入孕产妇比例
(五)能力水平
17.产科医师床位比
该年本机构产科医师数与产科实有床位数之比。
达到合理水平
(≥1:3)
分子: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报告卡》产科医生数量
分母: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1.3.1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十、分科情况”中051产科实有床位
18.年分娩量
逐步提高或保持较高水平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件
6.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公布情况
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
按时公布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的网站链接或截图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规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执业地址等信息。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就医。
分母: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2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三)体系运行
11.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车辆到位时间▲
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紧急转运时,从呼叫急救车辆到车辆到位的时间。
降低至合理水平
现场抽查(涉及多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取平均值)
12.危重孕产妇救治紧急用血到位时间▲
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紧急输血时,从发出用血需求到血液制品到位的时间。
该年本机构活产数。
省级≥4000;市级≥4000;县级≥2000,不达标按比例得分。
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该年从其他医疗机构转入至本机构的孕产妇占本院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达到合理水平
分子: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1.3.13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诊断为产科疾病相关诊断且入院途径“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的数据
分母: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1.3.13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诊断为产科疾病相关诊断的数据
降低至合理水平
现场抽查(涉及多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取平均值,以生理盐水模拟)
13.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专家响应时间▲
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紧急指导或支援时,从呼叫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专家到专家响应的时间。
降低至合理水平
现场抽查(抽查部分专家取平均值,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
8.年分娩量产科医师配比
该年每一千活产数所配备的产科医师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达到合理水平
分子: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表》
分母: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2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9.年分娩量助产士配比
该年每一千活产数所配备的助产士数。
达到合理水平
分子: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表》
分母: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2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10.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率
该年落实妊娠风险评估的产妇数与住院分娩活产数之比。
100%(90-100%按比例得分,<90%不得分。)
分子: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12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
3.高龄孕产妇死亡比
该年孕产妇死亡数与高龄孕产妇数之比。
达到合理水平
分子: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包括户籍与非户籍)
《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4.3.5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分母: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12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高龄孕产妇指年龄≥35岁的孕产妇)
附件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2023年版)
行政区划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指标要求
指标来源
一、工作成效
(一)母婴安全水平
1.辖区孕产妇死亡率
辖区近3年孕产妇死亡数与近3年活产数的比值,常用10万分率表示。
逐步降低(或达标后保持)
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包括户籍与非户籍)
《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4.3.5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2.高危孕产妇死亡比
该年孕产妇死亡数与高危孕产妇数之比。
达到合理水平
分子: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包括户籍与非户籍)
《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4.3.5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分母: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4.3.12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高危孕产妇指本次妊娠最高妊娠风险评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
三、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本级设置多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取各中心平均值)
(四)片区责任
14.责任片区孕产妇死亡率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责任片区内,近3年孕产妇死亡数与近3年活产数的比值,常用10万分率表示。
逐步降低(或达标后保持)
责任片区数据:依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复文件
孕产妇死亡率: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包括户籍与非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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