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理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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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市农村信用社理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理事、监事的积极性,促进本社稳健、快速发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年薪制的范围构成和核定
第二条本方案是根据理事、监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业绩确定并支付其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在本社领取薪酬或津贴的理事、监事。
第四条本社职工理事、监事实社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
非职工理事、监事实社津贴制。
第五条理事会根据本社实际情况,按全社员工当年人均基本薪酬水平的4倍确定理事长的基本年薪。
第六条效益年薪按照本社年度效益、综合管理、风险控制等考核结果发放,理事长的效益年薪一般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4倍。
第七条其他职工理事、监事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以理事长的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乘以相应的职务系数,职务系数为0.4—0.5。
第八条非职工理事、监事实社津贴制。
独立理事每人每年津贴为20000元整,非职工理事每人每年津贴为8000元整,非职工监事每人每月津贴为300元。
第九条理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本社审计报告中当年效益水平、综合管理、风险控制等进社考核。
第十条理事会依据薪酬委员会提供的考核意见,发放效益年薪。
未完成计划时,根据其未完成情况相应扣减。
三、年薪制的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依照国家劳动法、工资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根据《ff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制定的方法发放。
第十二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考核、确定并发放效益年薪。
理事、监事因换届、任期内辞职时,经理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考核后,按其任期时间发放,因违规违纪等原因被解聘时,效益年薪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本社职工理事、监事年薪实社预留制度。
本社设立职工理事、监事预留薪酬账户,每年从其实发效益年薪中预留50%,预留的50%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理事、监事年薪和津贴收入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本社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本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会通过后生效。
本方案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以法定程序修订后的本社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执社,并立即对本方案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