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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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要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是最高法。
《会计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具体准则及指南、《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含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评价体系。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保障表彰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
要求能够判断出不同类型单位的单位负责人,见教材第9页。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管理由单位负责。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P10
所有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经历。
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原则(了解)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12条,熟悉,P10-11)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实际发生的业务,如实反映)
(二)相关性要求(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三)明晰性要求(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要求(重点)(横向-不同企业发生的….纵向-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比较重要)(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比较重要)
(七)谨慎性要求(比较重要)(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包括:证、账、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要求能够区分伪造与变造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建立账册(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前提)
(二)明确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变更的条件(P15):法律、法规、制度;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
(四)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P15):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电子数据、会计软件作为档案管理。
(七)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民族文字或外文。
(在我国境内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四、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重点,P16-17)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金额错误的必须重开。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的保管:
数量过多的可单独装订保管;不得外借,特殊原因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复制,应登记,提供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15年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
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重点看书上(2)、(3)、(4)、(5)
(连续编号,分数编号法;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结帐和更正错误的可不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填制时发生错误应重填,已入帐的按规定方法更正;空行划线注销;字迹清晰、工整,符合规定要求)
3、记账凭证的审核(编制依据、填写项目、金额计算、书写)
4、记账凭证的保管(装订;15年)
五、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与登记(P19-20)
注意:
红色墨水记帐: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未印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其他。
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若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账目核对: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四)结账:定期,不提前拖后,月季半年年的最后一天;结帐前所有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结转下年。
(五)会计账簿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
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保管5年。
六、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P21-2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编制目标:提供信息,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2、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编制要求:(了解,重点(4)、(5),P22)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熟悉,重点2、3、4、5,P22-23)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重点,P23)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重点内容,P24-27)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凭证类
2、账簿类
3、报告类
4、其他类(了解其中包括的内容)
(二)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5条都要了解,重点是第四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永久:年度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定期:月度、季度财务报告——3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后——5年;凭证和一般的账——15年;库存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重点)
1、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单位负责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
国家机关:
财政部门:
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重点,P26)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了解,5条,P27-28)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原始凭证、账、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单位的预算计划等,要求分清何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何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P27-28,了解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重点,P29)
有权处理的:
无权处理的:
(六)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1、概念
2、目标
3、原则
4、内容:9项
5、方法:8条,重点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七)内部控制:了解建立内部控制的原则、内部控制的五要素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我国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也可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具体内容为: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形式: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P33)(四)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了解从轻、从重的情节
(五)对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要求(P34)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有4项,P35)审计报告的类型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了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两者在审计内容、方法等方面都有许多一致之处;两者在工作上存在一致性。
区别:6点,记住小标题
(五)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
(六)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了解)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联系(基础、再监督、重要保证)(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①监督的主体不同②监督的性质不同③监督的时间不同④监督的内容不同。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P40,重点)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其他条件(4点,P41)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P42,重点)
1、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具体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会计结构内部稽核制度
重点掌握内部稽核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的不同
二、代理记账(重点)
(一)申请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P41,重点)
1、3名持证专职人员
2、负责人:会计师以上
3、场所
4、制度、规范等
(二)申请代理记账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了解)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P41,重点)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P41-42,重点)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合同、保密、拒绝、解释
(六)法律责任(P44)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P43)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掌握报名的3个基本条件和2种禁止情形(P46)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20,20,10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日)
2、离岗备案(6个月)
3、调转登记(90日)
4、变更登记(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对象:所有持证人员,分为初、中、高三级
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财政部-全国;省级-本区域)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P48)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式:培训为主,自学为辅。
具体见P48-49;
学时要求: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的要求P49
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P49-50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P50)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考试级别
2、报名条件
3、考试科目
4、证书管理(关注P51)5评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会计业务需要
2、内部牵制制度(重点)
3、轮岗
4、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P53)
(三)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设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总会计师的任免: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3、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P54)
4、总会计师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上的权限(了解,P54)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调动工作或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种。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表现(10种)
(二)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P59-60)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P60)
①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予以通报
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应承担的刑事责任(P61)偷税罪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P61)
①通报②罚款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应承担的刑事责任(P61)共同犯罪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P61)
①罚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视情节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年以下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六)对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
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