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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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为了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培养优秀田径运动员,推动田径运动普及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田径运动训练管理条例》,结合我国田径业余训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1. 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全面领导,研究制定田径业余训练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田径业余训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田径业余训练管理办公室
负责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田径业余训练计划,协调各相关单位,保障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顺利开展。
3. 田径业余训练基地
负责田径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训练、竞赛等工作,为运动员提供良好的训练环境和条件。
4. 田径业余训练教练员团队
负责田径运动员的训练、指导、管理等工作,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三、运动员选拔与培养
1. 选拔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
(3)择优录取的原则。
2. 选拔程序
(1)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田径运动,提高社会对田径运动的关注度,激
发青少年参与田径运动的热情。
(2)报名:符合条件的青少年运动员向田径业余训练基地报名。
(3)选拔:田径业余训练基地组织专家对报名运动员进行选拔,选拔内容包括身体素质、专项技术、心理素质等方面。
(4)录取:根据选拔结果,确定录取运动员名单。
3. 培养方式
(1)集中训练:运动员在田径业余训练基地进行集中训练,教练员负责制定训练计划,进行针对性训练。
(2)业余训练:运动员在业余时间进行训练,提高竞技水平。
(3)竞赛锻炼:参加各级各类田径竞赛,提高竞技水平,积累比赛经验。
四、训练与竞赛
1. 训练内容
(1)基本技术训练:提高运动员的基本技术水平和专项技术。
(2)身体素质训练:提高运动员的速度、力量、耐力、柔韧性等身体素质。
(3)心理素质训练:提高运动员的心理承受能力、意志品质、自信心等。
2. 训练计划
(1)年度训练计划:根据运动员的年龄、技术水平、发展潜力等因素,制定年度训练计划。
(2)月度训练计划: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定月度训练计划。
(3)周训练计划:根据月度训练计划,制定周训练计划。
3. 训练实施
(1)教练员负责组织实施训练计划,确保训练质量。
(2)运动员要严格遵守训练纪律,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3)加强训练安全,预防运动损伤。
4. 竞赛安排
(1)参加各级各类田径竞赛,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
(2)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竞赛。
(3)组织运动员参加各类邀请赛、锦标赛等,提高运动员实战能力。
五、管理与保障
1. 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田径业余训练管理制度,规范训练工作。
(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素质。
(3)加强运动员管理,确保运动员健康成长。
2. 保障措施
(1)保障运动员的训练场地、器材、设施等条件。
(2)为运动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确保运动员身心健康。
(3)为运动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等保障。
(4)加大对田径业余训练的经费投入,提高训练水平。
六、考核与奖励
1. 考核内容
(1)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2)教练员的工作业绩;
(3)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整体效果。
2. 奖励措施
(1)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2)对在田径业余训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3)对违反田径业余训练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
3. 各级田径业余训练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制度旨在规范田径业余训练工作,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为我国田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田径业余训练工作,提高田径运动水平,培养田径运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田径运动管理条例》,结合我国田径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包括田径运动学校、业余体校、体育俱乐部等。
第三条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循田径运动规律,科学训练,注重实效;
2. 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学习和身心健康;
3. 尊重运动员的主体地位,发挥教练员的指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训练氛围;
4. 坚持公平竞争,反对弄虚作假,维护田径运动的纯洁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训
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的主要职责:
1. 制定田径业余训练计划,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2. 配备合格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必要的训练设施;
3. 落实运动员的伙食、住宿、医疗等保障措施;
4. 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田径比赛,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
5. 加强与上级体育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6. 开展田径运动宣传、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六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设立以下部门:
1. 教练员管理部:负责教练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 运动员管理部:负责运动员的选拔、注册、考核和管理工作;
3. 训练管理部:负责训练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4. 赛事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田径比赛;
5. 宣传推广部:负责田径运动的宣传、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三章训练计划
第七条田径业余训练计划应当根据运动员的年龄、性别、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确保训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田径业余训练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训练目标:明确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的竞技水平提升目标;
2. 训练内容:包括田径基本技术、战术训练、身体素质训练等;
3. 训练方法:根据运动员特点,采用适宜的训练方法;
4. 训练负荷: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负荷,确保运动员身心健康;
5. 训练时间:根据运动员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训练时间;
6. 训练场地:提供符合训练要求的场地设施。
第九条田径业余训练计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训练计划的有效性。
第四章训练实施
第十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负责运动员的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田径运动专业背景,熟悉田径运动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具有国家田径教练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做到:
1. 严格执行训练计划,科学指导运动员训练;
2. 关心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身心健康;
3. 及时发现和纠正运动员的错误动作和技术不足;
4. 做好运动员的训练记录和成绩统计;
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为运动员提供必要的训练设施和器材,确保训练质量。
第五章运动员管理
第十四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建立运动员选拔、注册、考核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运动员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选拔测试,选拔出具有发展潜力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运动员注册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运动员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对运动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战术、身体素质等方面。
第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运动员,应当及时调整训练计划或淘汰。
第十九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关心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和身心健康,为运动员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六章赛事管理
第二十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组织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田径比赛,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
第二十一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做好比赛的报名、参赛、成绩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加强对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比赛的顺
利进行。
第七章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田径运动的宣传、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二十五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田径运动的特点、优势和
发展前景。
第二十六条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田径运动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提
高田径运动的普及程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XX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田径业余训练工作,提高田径运动水平,培养田径运动人才,为我国田径运动的发展贡献力量。
各级各类田径业余训练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田径业余训练工作,提高田径运动水平,培养优秀田径运动员,根
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田径业余训练机构、教练员、运
动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原则,注重运动员的
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运动精神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应遵循以下目标:
1. 提高田径运动水平,培养优秀田径运动员;
2. 丰富群众体育生活,推动田径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3. 促进体育教育事业,为我国田径事业输送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田径业余训练工作规划和发展战略;
2. 组织协调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3. 制定田径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
4. 审核田径业余训练经费预算和使用;
5. 监督检查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确保训练质量。
第八条田径业余训练办公室职责:
1. 负责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组织实施;
2. 负责运动员的选拔、注册、管理;
3. 负责教练员的培训、考核、选拔;
4. 负责田径竞赛的组织、协调、保障;
5. 负责田径业余训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 负责田径业余训练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三章运动员管理
第九条田径业余训练运动员分为专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
第十条专业运动员的选拔:
1. 通过各级田径竞赛选拔优秀运动员;
2. 通过体育院校、体育特长班等途径选拔优秀运动员;
3. 通过其他途径选拔具有潜力的运动员。
第十一条业余运动员的选拔:
1. 通过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渠道选拔;
2. 通过各级田径竞赛选拔;
3. 通过其他途径选拔。
第十二条运动员注册:
1. 专业运动员注册由田径业余训练办公室负责;
2. 业余运动员注册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
第十三条运动员管理:
1. 定期对运动员进行体能、技术、心理等方面的评估;
2. 加强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良好的运动精神和道德品质;
3. 规范运动员的竞赛行为,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4. 为运动员提供必要的训练、竞赛、医疗、保险等保障。
第四章教练员管理
第十四条田径业余训练教练员分为专业教练员和业余教练员。
第十五条教练员选拔:
1. 专业教练员选拔由田径业余训练办公室负责;
2. 业余教练员选拔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
第十六条教练员培训:
1. 定期对教练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
2. 鼓励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田径教练员培训班,拓宽视野;
3. 组织教练员参加学术交流,促进教练员之间的相互学习。
第十七条教练员考核:
1. 定期对教练员进行业务考核,评估教练员的教学、训练效果;
2.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五章竞赛管理
第十八条田径业余训练竞赛分为国内竞赛和地方竞赛。
第十九条国内竞赛:
1. 参加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运动会等国家级竞赛;
2. 参加全国田径业余锦标赛、全国田径业余运动会等全国性竞赛。
第二十条地方竞赛:
1. 组织举办本地区田径运动会、田径锦标赛等地方竞赛;
2. 参加省、市、自治区等各级田径竞赛。
第二十一条竞赛管理:
1. 严格执行竞赛规程,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2. 加强竞赛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3. 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田径业余训练经费来源:
1. 政府拨款;
2. 社会赞助;
3. 自筹资金。
第二十三条田径业余训练经费使用:
1. 用于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医疗、保险等;
2. 用于教练员的培训、考核、选拔;
3. 用于田径竞赛的组织、协调、保障;
4. 用于田径业余训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田径业余训练经费管理:
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透明;
2. 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防止浪费和挪用。
第七章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田径业余训练工作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建立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田径业余训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田径业余训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