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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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15
•【字号】晋民函〔2019〕181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
通知
晋民函〔2019〕181号为加强慈善宣传,民政部确定了“中华慈善日”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制作了标志的宣传视频,制定了《“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做好标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志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启用和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是贯彻落实慈善法、加强慈善事业宣传、传播慈善理念和文化的重要安排,是扩大慈善工作社会影响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热情的有力举措。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的重要意义,在每年特别是今年的“中华慈善日”宣传中,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创新形式,切实做好标志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动标志使用
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志的普遍使用。

要积极报请各级党
委和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参与慈善活动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在宣传“中华慈善日”和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

慈善工作者和慈善参与者的胸牌、徽章、办公桌标,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会议、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都可以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

各市县民政部门在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活动或者其他慈善活动时,要主动使用标志。

在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要带头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

民政部指定的慈善募捐信息平台,要在显著位置放置“中华慈善日”标志,播放标志宣传视频,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标志。

三、严格规范标志使用
《“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志产权、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管理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政部对标志样式和应用规范进行了统一规定,使用标志应当符合标志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构图比例、颜色标准等要求,标志图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单独使用。

禁止有损标志形象的行为,禁止用于营利性活动以及与慈善无关的活动。

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主动维护标志专用权和统一形象,定期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引导各使用主体和社会各界遵守相关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

附件:1.“中华慈善日”标志样式与应用规范
2.“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方法
山西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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