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攻坚行动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治理淘汰黄标车
工作攻坚行动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7
•【字号】署办规〔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攻
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及省政府淘汰黄标车专题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治理和淘汰黄标车,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及步骤
2017年全区剩余黄标车1788台,2017年底,完成省政府要求我区黄标车淘汰任务870台。
(一)重点治理阶段(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据各自职责,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个人黄标车淘汰专项治理工作。
(二)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情况,进一步查缺补漏,全面完成全年淘汰任务。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按期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地区成立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大义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
副组长:曹宪双行署常务副专员
高德义行署副专员、公安局局长
姜蒙红林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行署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及各县区政府、林业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公安局副局长马利琪担任,副主任由行署公安局党委成员、交警支队支队长顾承寅担任。
四、工作措施
(一)要坚持政策引领,全面落实提前淘汰激励措施。
日前,省政府提前淘汰车辆奖补资金已经划拨各地财政部门。
各地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按照黄标车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燃油种类和使用年限,尽快做好数据结构性分析,按照“结合实际、先易后难”原则,待地区制定提前淘汰奖补政策和标准后,各县、区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要抓紧设立业务受理窗口,确保淘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一是在补贴车型上,重点向残值低和已接近报废年限黄标车倾斜,提前淘汰此类车型,对车主影响较小、矛盾较少,提前淘汰概率较大。
二是在补贴标准上,按照“提前淘汰补贴多,滞后淘汰补贴少,逾期淘汰无补贴”原则,划定补贴起止时间,在时限内给予梯次差别化补贴。
三是在政策把握上,统筹考虑工作中涉及法律、政策、民生等领域深层次问题,认真研究合理诉求,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最大限
度地确保方便车主、便于监督、利于执法,利用好“提前淘汰黄标车其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政策,进一步提高黄标车车主提前淘汰积极性、主动性。
(责任单位:行署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林业局、)(二)要强化源头监管,切实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
一要切实把好“注销关”。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10月底前,对辖区内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进行集中公告,发布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信息,建立新产生“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每周公告机制;对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车辆,经调查属于“车主自行拆卖灭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扣报废、已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实际灭失”的,在车辆所有人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行署公安局,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及公安分局)
二要切实把好“治理关”。
“黄改绿”是有效减少车辆所有人损失、去除黄标车存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是我区今后治理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有效选择之一。
环保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关于“继续推动黄改绿工作”要求,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完成招投标程序,引导和支持技术状态良好、行驶里程相对较少、残存价值较高的柴油黄标车通过技术升级改造,使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
公安机关要对通过“黄改绿”技术改造车辆予以认可,给予相应通行路权,允许使用至报废年限。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责任单位:行署环保局)
(三)加强黄标车检验管理。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在用高排放机动车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7〕171号)要求,环保、质监、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管。
环保部门要尽快实现省、地、
县三级联网,提高检测标准,改进检测方法,加强对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及检测环节全流程、全要素监管,特别要严格执行柴油黄标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尾气检测制度,对柴汽油黄标车进行尾气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为黄标车补贴政策的实施做好前置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为黄标车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问题。
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黄标车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五限”规定,严把机动车检验关。
(责任单位:行署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
(四)加强淘汰黄标车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及淘汰黄标车的目的、意义,解读黄标车的概念、划分标准及淘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
(责任单位:行署工商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商务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林业局)
(五)严控营运类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类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年审。
并于2017年底前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能收回的,依法进行注销。
(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行署交通运输局)
(六)加强黄标车报废管理。
工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黄标车非法改装行为;质监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报废车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黄标车及配件等行为;商务部门对报废回收企业加强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做好解体工作,防止黄标车及五大总成重
新流入社会。
(责任单位:行署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
(七)要加大路面管控,严查重处黄标车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路面管控,是确保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有效手段,必须集中时间、人员和装备,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一要完善限行措施。
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要进一步完善道路管理设施,补齐黄标车限行标志,全面落实区域限行措施。
环保部门要加大机动车尾气抽样检测力度,严查重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问题。
公安机关要科学调整勤务安排和警力部署,加大重点路段、时段巡逻密度和频次,强化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应用,严厉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违反通行规定、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要扫清“僵尸车”。
组织开展清理“僵尸车”专项行动,对混迹其中、符合相关报废条件的黄标车,坚决注销,进一步净化城市交通环境,减少黄标车存量。
三要坚持刀刃向内。
各级政府牵头,尽快排查梳理本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底数,逐一列出清单,务必在11月30日前注销清零。
对隐匿不报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工作中遇到阻力的要逐级上报,由行署督查室挂牌督办。
自12月起,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上述车辆,要坚决查扣,并及时上报地区公安交警支队,支队报总队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营运车辆以及物流企业加强管理。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行署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倒排工期,倒计时推进。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各层级间要传导压力、畅通政令、强化执行。
部门间要主动协作配合,积极策动响应,共同构建协作机制,形成推动落实的整体合
力。
(三)加强督导问责。
行署将定期对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各相关单位也要组成督查组,在本系统内开展督导检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