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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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
理(一)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一、会计处理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
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
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
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
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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