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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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7]1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
试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17〕119号)
省交通运输厅:
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在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可按照国家相关
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本文自2017年6月10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