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东华大学登山社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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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
行政群組織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行政群直屬於社長。

第二條社務群之職責如下:
一. 日常行政工作之推動。

二. 舉辦幹部訓練營。

三. 擬定、執行、考核各組工作計畫。

第二章組長
第三條本群組長皆由行政群長直接任命之。

第四條本群組長之職責與權利:
一. 負責推動各組日常行政工作。

二. 負責各組組員之培訓事宜。

三. 有義務參加行政群會議。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
第五條行政群由行政群長和各組組長組成。

下設公關、資料、器材、財務、海報、網路、攝影、醫護八組。

第六條一.本群設行政群會議,為本群最高決策會議。

出席人數達群員人數三分之一為正式會議。

若有緊急事故,可由行政群長召開臨時會議。

二.行政群會議之權力為:
1. 修訂本群組織細則。

2. 對本群內重大事件進行議決。

第七條一.本群設群長一人,任期一年;由社長直接任命之。

二.群長職責:
1. 協調、執行社務群決議事項。

2. 培養行政人才。

3. 社長不克視事時,代理社長職務。

4. 負責全社幹部間之聯誼事項。

5. 群長不克視事時,由公關組長代理。

第八條公關組負責:
一. 社員之入返社登記。

二. 校內外有關團體之聯繫。

三. 社員之聯繫。

四. 開會通知和活動通知之發放。

五. 社員通訊錄之製作。

第九條資料組負責:
一. 本社資料之保管。

二. 山岳資料之收集、添購和管理。

三. 會議之記錄和公佈。

四. 社刊和社訊之編輯和發行。

第十三條網路組負責:
一. 社團網頁之製作。

二. 網頁資料內容之更新。

第十四條攝影組負責:
一. 活動照片之整理。

二. 社內幻燈片、照片之整理與保管。

三. 舉辦山岳攝影展。

第十五條醫護組負責:
一. 管理醫護器材。

二. 舉行山野急救講座。

第四章章程之修訂
第十六條本群組織細則經社務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 訂定、執行、考核本社資料借閱管理辦法。

第十條器材組之職責另有條文定之。

請參考「行政群器材管理組之辦法」。

第十一條財務組負責:
一. 本社經費之預算審查和帳目管理。

二. 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二條海報組負責:
一. 海報之繪製、張貼和回收。

二. 本社紀念旗、紀念章之設計與製作。

三. 其他宣傳事宜。

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
嚮導群組織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嚮導群直屬於社長。

第二條嚮導群之職責如下:
一. 舉辦嚮導訓練營(由領隊組主辦)。

二. 舉辦攀岩訓練營(由技術組主辦)。

三. 舉辦溯溪訓練營(由技術組主辦)。

四. 舉辦雪地訓練營(由技術組主辦)。

五. 安排大山活動及其領隊(由領隊組主辦)。

六. 安排小山活動及其領隊(由領隊組主辦)。

七. 培訓嚮導人員。

八. 勘察各崇山峻嶺,帶起登山風氣。

第二章合格嚮導
第三條合格嚮導資格之取得:(註一)
一. 至少參加過二次大山活動、三次小山活動。

二. 經嚮導群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通過。

第四條合格嚮導之職責與權利:(註二)
一. 至少擔任過一次大山嚮導和開一次四天內中級山或小山活動,勘查除外。

二. 有義務參加嚮導群會議。

三. 不盡職責或因人為因素而犯錯時,可經嚮導群會議通過,予以暫停或免除其嚮
導資格。

四. 嚮導欲當大山或兩天以上的中級山領隊,須經領隊會議決定。

(90學年過渡辦法)
~7~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
第五條嚮導群由合格嚮導組成。

下設領隊、技術、活動三組(領隊組和技術組織辦法另定)。

第六條
一.本群設嚮導群會議,為本群最高決策會議。

出席人數達群員人數二分之一為正式會議。

若有緊急事故,可由群長召開臨時會議。

二.嚮導群議會之權利為:
1. 選舉、罷免嚮導群長。

2. 修訂本群組織細則。

3. 對本群內重大事件進行議決。

第七條一.本群設群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嚮導群選舉之。

其資格為實習領隊以上資歷。

二.群長職責:
1. 協調、執行嚮導群決議事項。

2. 培訓嚮導人員。

3. 群長不克視事時由領隊組長代理。

第四章細則之修訂
第八條本群組之細則經嚮導群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註一:
原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嚮導群組織細則中
第二章合格嚮導
第三條合格嚮導資格之取得:
一、至少參加過一次嚮訓。

二、至少參加過一次大山活動、二次小山活動。

三、經嚮導群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通過。

於民國88學年度嚮導會議修改
註二:
1.原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嚮導群組織細則中
第二章合格嚮導第四條合格嚮導之職責與權利:
一、得擔任大山活動之嚮導和小山活動之領隊:若參加人數達到八以上,領隊得減免
百分之五十之活動費,若參加人數達到十二人以上,領隊得免繳活動費。

二、得擔任訓練或勘察隊之嚮導;若參加人數達到八人以上,領隊得減免百分之五十
之活動費,若參加人數達到十二人以上,領隊得免繳活動費。

三、得享有本社器材之租借權。

於民國88學年度嚮導會議修改
2.2002/3/7領隊會議
依據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嚮導群領隊組組織辦法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第六條第二項領隊會議之權利為:(3)對本組內重大事件進行議決。

通過
於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嚮導群組織細則
第二章合格嚮導第四條合格領隊之職責與權利
增?
C第四項嚮導欲當大山或兩天以上的中級山領隊,須經領隊會議決定。

***此項尚須經嚮導群會議通過,方可實行。

附註:條文說明。

鑒於每次嚮導只要開上述條件的隊伍,必須合格領隊陪同方能出隊。

而社上目前領隊人數過少,易使隊伍容易因領隊不願陪同而無法出隊或使領隊疲於奔命。

再者,山防認為社上某些嚮導可以不需領隊陪同而開隊,但礙於嚮導群之前所定不成文規定而顯得難為,故為調整目前社上此一情況,經領隊會議同意立此條文,以期有更彈性的空間。

▉影響審核方式為:
嚮導欲開上述條件的隊伍一樣照開隊流程辦理。

如:
開隊-->(一審:社長、嚮導群長、山防群長)-->通過OR不通過
-->認為需交移領隊會議決定(即是否需領隊陪同?)
'領隊會議-->通過(不需要領隊or有領隊願意陪同)
-->不通過(需要,卻無領隊願意陪同)
實習嚮導
基本資歷: 1.初嚮室內外課
或 2.參加過室內課加一次大山
3.需通過嚮導考試
權利:可以開一天小山領隊或擔任兩天以上隊伍的嚮導。

義務:1.時效性一學期,至少擔任一天小山領隊且擔任兩天以上隊伍的嚮導,再由期末嚮導會議決定是否升格為嚮導若未達成,則撤銷實嚮資格。

2.有義務參加嚮導群會議。

3.不盡職責或因人為因素而犯錯時,可經嚮導群會議通過,予以暫停或免除其嚮導
資格。

嚮導
基本資歷: 1.初嚮室內外課
或 2.參加過室內課加一次大山
或 3.兩大山一小山
4.需通過嚮導考試
權利:可以開一天小山或擔任兩天以上隊伍的領隊。

義務:1.至少擔任一天小山且擔任兩天以上隊伍的領隊。

2.有義務參加嚮導群會議。

3.不盡職責或因人為因素而犯錯時,可經嚮導群會議通過,予以暫停或免除其嚮導
資格。

(節錄東華登山社嚮導群組織細則(91.03.27.改版)
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
嚮導群領隊組組織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領隊組直屬於嚮導群會議。

第二條領隊組織職責如下:
一. 主辦嚮導訓練營。

二. 安排大山活動及其領隊。

三. 安排小山活動及其領隊
四. 培訓領隊人員。

第二章合格領隊
第三條合格領隊資格之取得:
一. 為本社合格嚮導。

二. 經領隊組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三. 參加過中嚮
四. 參加過一次堪察、二次縱走、四次其他活動
第四條合格領隊之職責與權力:
三. 參加過中嚮
四. 參加過一次堪察、二次縱走、四次其他活動
第四條合格領隊之職責與權力:
一. 有義務參加領隊會議。

二. 不盡職責或因人為因素而犯錯時,可經領隊會議通過,予以暫停或免除其
領隊資格。

三. 每學期至少一次大山和一次中極山或小山活動的領隊。

第三章組織與職掌
第五條領隊組由合格領隊組成。

第六條一.本組設領隊組會議,為本組最高決策會議。

出席人數達組員人數二分之一為正式會議。

若有緊急事故,可由組長召開臨時會議。

二.領隊組會議之權力為:
(1.)選舉領隊組組長。

(2.)修訂本組組織細則。

(3.)對本組內重大事件進行議決。

第七條一.本組設組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嚮導長任命之。

其資格為合格領隊。

二.組長職責:
1. 協調、執行領隊組決議事項。

2. 培養領隊人才。

3. 組長不克視事時由最資深領隊代理。

第四章辦法之修訂
第八條本組組織辦法經技術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
嚮導群技術組組織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技術組直屬於嚮導群會議。

第二條技術組織職責如下:
一. 主辦雪地訓練營。

二. 主辦攀岩訓練營。

三. 主辦溯溪訓練營。

四. 管理岩場。

第二章組織與職掌
第三條一.本組設技術組會議,為本組最高決策會議。

出席人數達組員人數二
分之一為正式會議。

若有緊急事故,可由組長召開臨時會議。

二.技術組會議之權力為:
(1.)選舉、罷免技術組組長。

(2.)修訂本組組織細則。

(3.)對本組內重大事件進行議決。

第四條一.本組設組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嚮導群長任命之。

設副組長一人,任期一年;由組長任命之。

二.組長職責:
1. 協調、執行技術組決議事項。

2. 負責技術組器材之管理和借用事宜。

3. 組長不克視事時由嚮導群長代理。

三.副組長職責:
1. 協助組長處理组務、活動。

第三章技術組器材借用規則
第十條本組器材借用規則如下:
一. 本組器材限合格嚮導才能借用。

二. 本組器材一律免費,但若有損壞時應照價賠償。

應賠償金額由技術組長決定。

三. 借用器材應於出隊前一天向技術組長登記,並於活動後一星期內歸還。

(寒暑假活動
應於開學後一星期內歸還。


~11~
第四章辦法之修訂
第十一條本組組織辦法經技術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東華大學登山社
山難防治群組織細則
90.06.01.山防會議修訂
92.10.16.山防會議修訂
93.06.06.山防會議修訂
94.06.25.山防會議修訂
95.01.13.山防會議修訂
95.01.13.山防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山難防治群直屬於社長。

第二條山難防治群之職責如下:
一.山野活動計畫之審核。

二.留守制度之訂定、執行、考核。

三.山難防治工作之規畫與推動。

四.山難事件發生時,指揮山野搜救事宜。

五.行政處罰之審議。

第二章組織與職掌
第三條山難防治群由社長、山防群長、行政群長、嚮導群長、領隊組
和技術組長組成。

第四條一.本群設山難防治群會議,為本群最高決策會議。

出席人數達群員人
數三分之二為正式會議。

若遇緊急事故,可由群長召開臨時會議。

二.山難防治群會議之權力為:
1.修訂本群組織細則。

2.訂定山難基金繳費事宜。

3.對本群內重大事件進行議決。

第五條一.本群設群長一人,由社長任命之,需具有領隊資格。

二.群長職責:
1.協調、執行山難防治群決議事項。

2.山難事件發生時,暫代社長職務處理危機。

3.審核各項山野活動。

4.審核留守記錄和留守人資格。

5.負責協調支援校外登山團體之山難事件。

6.群長不克視事時,由社長代理。

第三章活動審核制度
第六條本社之山野活動計畫,需填寫活動申請書,經嚮導群長、山難防治群長和社長審核通過後,方能出隊。

第四章留守制度
第七條本社山野活動之留守人,須具有嚮導資格;活動出隊前一天,
必須在登山社版填寫留守資料,方能出隊。

第五章登山保險制度
第八條本社之山野活動出發前,需辦理保險。

需保100萬死亡險,5萬元以上意外險
第六章山難基金
第九條參加本社山野活動,必須繳納山難基金,作為山難事件發生時之緊急支出,計算方式為每人每日十五元。

(94.06.25.山防會議修訂)
第十條山難基金由本社總務組代管。

第十一條山難事件之搜救由山難基金和保險費支出,不足之處由出事人自理。

第七章山難處理
第十二條山難處理順序
一.未於山難防治期限前解除山防、天氣惡劣或獲知災難消息。

二.留守人報告山防群長並查證消息之正確性。

三.山防群召開會議討論危險性,並視情況進行下列程序處理。

四.報告學校相關人員。

五.成立搜救中心本部;各組展開作業。

六.通知本社嚮導;並催促其報到,參與搜救。

七.完成現場聯合指揮中心編制並出發。

八.搜救隊出發。

九.人員尋獲。

十.善後處理及檢討會議。

第十三條山難事件發生時之搜救行政組織為:
一. 搜救中心本部
主任:本校學務長
副主任:本校課外活動組組長
本校指導老師
執行秘書:本社山防群長
1. 資料組:
(一)該次活動留守人擔任。

(二)出事隊伍行程安排、人員和裝備資料提供。

(三)山難地點資料蒐集。

(四)會議記錄和簡報。

(五)撰寫事件本末報告。

2. 聯絡組:
(一)本社指導老師兼任
(二)與家長聯繫。

(三)和現場聯合指揮中心聯繫。

(四)和校外山難搜救組織聯繫請求支援。

3. 計畫組:
(一)山防群長兼任。

(二)搜救編隊。

4. 補給組:糧食、必需品採買和運送。

5. 財務組:
(一)本社總務組長兼任。

(二)經費登記、調支和管理。

6. 器材組:
(一)本社器材組長兼任。

(二)器材借調、購買、清點和整理。

7. 新聞組:
(一)課外活動組組長兼任。

(二)統一對外發佈消息和回答問題。

二. 現場聯合指揮中心
現場聯合指揮中心:由本社嚮導、校外登山團體和警軍人員組成。

總指揮:本社嚮導群長或社長或資深領隊。

1. 資料組:
(一)登記協助單位和人員。

(二)記錄搜救過程。

(三)現場會議記錄。

2. 聯絡組:與搜救隊伍與搜救本部聯繫
3. 財務組:現場之收支和報帳。

4. 補給組:糧食與器材之補給。

5. 醫務組:急救人員和藥品的準備。

第八章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規定之活動隊伍處分提案可由社長、嚮導群長、山防群長提出;
懲戒處分有公開懲戒、有限期停職、開除職務、退社等四類;
對於處分之裁量,由山防會議為之。

第十五條於山防會議提出之處分案,需經兩名以上附議方可進入討論;
該違規當事人應到場提出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出會場;
提案經山防群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視為成立;
處分程度須經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為之。

第九章章程之修訂
第十六條本群組織細則經山難防治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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