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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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京财农[2016]29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6〕2955号)
区财政局、市级农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等有关精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市级及区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项目类别分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外、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水沟渠、必要的桥涵、道路、绿化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资金性质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地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10个国家级开发县(其中首农集团视同国家级开发县,参照区级农发机构管理),对其他区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需求的可依据具体情况予以项目扶持。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七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负
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区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及乡镇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市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及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各区级财政部门。

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九条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项目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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