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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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适用范围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二欠条的分类欠条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欠条从发文的角度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欠个人或其它单位的钱物时所出具的欠条,另一类是个人欠他人或单位的钱物而写的欠条。
从欠条的发文对象看,欠条也可分为写给单位的欠条和写给个人的欠条两种。
从欠条的内容看,欠条还可以分为欠物条和欠款条两种。
三欠条的写作格式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
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
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四)欠条写作的注意事项
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
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钱款数字要大写。
欠条、借条、收条的相互关系: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
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
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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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
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
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
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
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民族、职业当然还有联系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最好的是双方互相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数字一定要有大写。
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如果只写阿拉伯数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
再有就是技术层面的注意事项了: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以上各项都是为避免法律风险而作的有益预防,当然“益”一般是有方向性和对立性的,对此方有益对彼方可能是有害或者是不利的。
但益和弊是相对的,完善的条据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和对等的,能够达到一种利弊平衡的效果,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交易的安全,避免无谓的法律风险,保护“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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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事实证明,正因为有了“漏洞”和“缝隙”,才滋生、助长了一些人的“邪念”,所以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讲,我们都应该写好条据,不给恶人可乘之机,同时也保护好自己。
四、瑕疵条据的预防和补救
你是否遇见这样的情况:有时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具日期,或者没有写明欠的谁的钱,或者虽然约定还款日期却没有在欠条上体现;有时出具欠条的背后其实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得已出具的;有时写欠条是因为被胁迫、被欺骗、被诱导等原因而出具的;……等等。
碰到这些情形,该怎么办呢?
1、对于条据内容和形式欠缺的补救:
一种方法就是事后以书面形式补正。
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说明》、《补正》或者《证明》等对错误、欠缺或者遗漏的事项作以补充,或者重新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原来有瑕疵的条据。
另一种就是权利人主动补救。
如果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收集其它证据去完善这些不足,比如对双方谈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关系的其他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后另有原因的条据的补救: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为,事后出具人认为对已方不公,或者情况有变,或者本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
这种条据的补救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备,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
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真实的事实一定会有较多的证据可以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真实的事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
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收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真实的情况,真实的事实,真实的法律关系,找出虚假事实的破绽和漏洞,找出对方真实证据与虚假待证事实之间
的逻辑裂痕,中断证明链,坚决斗争到底,这样一来,柳暗花明的结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奈出具的条据的补救
对这种条据的补救除了依靠第2项当中的方式方法外,还可以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件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件的就立刑事案。
当然对于这类案件到底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把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
即使同是一个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
这主要是根源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定: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首畏尾,担心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面需要从立法根源上入手。
将对欠条进行简要分类(未必穷尽欠条的所有种类)并分别论述其诉讼时效。
本文所称欠
是指民事主体出具的名称为“欠条”的凭证。
1、注明了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
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没有争议,从欠条注明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2、借款类欠条(第2、
3、
4、5类欠条均指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
此类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
大部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并以此认为欠条和借条虽然一字之差,但是诉讼时效截然不同;其实,这是对该批复的错误理解(详见第4类欠条论述部分)。
此类凭证没有基础交易行为(例如买卖),名为欠条,实为借条。
依据法理,参考合同法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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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似规定,合同名称与权利义务约定不相符时,应当以合同权利义务具体约定为准;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具体约定内容符合定金的,适用“定金”的规定。
不能因为挂的是羊头,就认为卖的都是羊肉,也有狗肉。
大部分人认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是错误的,因为借款类欠条一般都是交付款项的同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贷款人)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出借人也接受了欠条,这就是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这也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非得理解为权利人权利此时已经受到侵害,即借款人借款时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因为借款人不还款,所以权利人权利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就应该开始计算。
如果借款的同时还款期限就届满,除非价款人左手接过出借人交付的借款,右手立刻将借款还给出借人,否则,对借款人就构成逾期还款,大家不觉得很可笑吗?借款人借钱的同时可就有期限届满的还款的义务,那借款有什么意义?非但不能解决资金问题,反而会浪费时间。
3、交易时出具的欠条。
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认为的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断章取义)。
此类欠条是有相关交易发生,一方义务人向对方出具的一种凭证。
理由详见如下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4、履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具的欠条。
依据最高院个案批复,此类欠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点为欠条出具之日的次日。
对此没有争议。
但是,大部分人对该批复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认为“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该批复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该批复当中的欠条出具不是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主要法律关系是原基础法律关系—供货合同,付款的期限也是有明确约定的。
这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起到的作用是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欠条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时效重新计算,即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而并不是说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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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开始将计算。
该批复明确是“重新”计算,欠条刚出具,针对欠条没有第一次计算哪来重新计算?因此,该批复说的时效计算不是针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而是针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5、过了诉讼时效后出具的欠条。
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的次日。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过后,债务人出具欠条或者达成协议,根据司法解释依法受保护。
对此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认为是一种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协议。
综上,“欠条”只能表明义务人对权利人有某些义务,并不是说只要是欠条则该欠条约定的义务的履行期限就届至、义务人就应该承担立即履行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处于被侵害状态。
对于没有注明义务履行期限的欠条,不能仅凭一张名称为“欠条”凭证就简单的对诉讼时效问题下结论,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看清“欠条”的本质/类型,具体分析“欠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