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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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
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8.03.0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14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三月四日
2008年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配量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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