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树木保护专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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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树木保护专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树木的保护,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专章。
第二条本专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园林树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树木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园林树木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园林树木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林树木资源现状及保护目标;
(二)园林树木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要树木;
(三)园林树木保护的措施和策略;
(四)园林树木保护的设施和资金保障;
(五)园林树木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制。
第六条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树木保护数据库,对园林树木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树木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树木健康成长,提高树木的生态效益、观赏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园林树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
(二)损坏园林树木的根、茎、叶、花、果;
(三)在园林树木上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其他损害园林树木的行为。
第三章利用与修复
第九条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园林树木资源,开展园林树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
第十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园林树木的保护工作,对在园林树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园林树木修复工作,对受损园林树木进行救治和恢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专章规定的,由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林树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专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与本专章不一致的法律法规,以本专章为准。
第十五条本专章的解释权归市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