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除四害管理办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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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防制的方针,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动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科学指导、社会监督,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的防制原则。

第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辖区内除四害管理工作。

协调卫生、农业、建设、水利、林业、经贸、工商、教育、交通、铁路、民用航空、新闻等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除四害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除四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工作规划,筹措除四害经费;
(二)建立、健全除四害专业队伍和网络,每年制定年度除四害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除四害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除四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和操作人员的除四害工作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四害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除四
害意识和防制水平;
(四)每年组织开展统一的春秋灭鼠等除四害活动;指导乡镇、村开展除四害工作。

组织、协调、管理各部门、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活动,负责对辖区内除四害先进城区的巩固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调研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对下级爱卫办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负责对社会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各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

建立健全除四害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除四害工作任务。

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除四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区)爱卫会要根据当地总体规划,结合发展需要,编制除四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业规划要做到统筹安排,城乡均等。

第七条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除四害经费,保证除四害组织管理经费和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除四害工作。

开展创建和巩固除四害先进城区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或其它需要时,同级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项目经费。

各单位和居住户所需除四害药械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除四害服务,对单位和居民住宅开展除四害有偿服务。

第八条除四害标准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灭鼠、蝇、蚊、蟑螂标准》。

省爱卫会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分解、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布实施。

第九条各级爱卫办应当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动。

并组织供应除四害药物、器械。

单位和住户在参加爱卫办组织的统一除四害活动中,单位和居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统一行动,实行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杀灭四害。

第十条各级爱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统一的灭鼠活动,要协调、督促所有单位和居住户参加,指导其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措施、堵塞鼠洞、设置毒饵站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鼠。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办要对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督促其在工作、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等活动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十二条单位、场所和居住户除四害措施与要求:
(一)厕所、下水出口、垃圾站、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蝇蚊的场所,应当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蝇蚊孳生、聚集。

(二)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和家庭内外,要完善防灭蝇蚊措施。

(三)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开展经常性喷杀,并采取设置毒饵、诱捕、诱杀、粘捕等多种方法进行控制杀灭。

(四)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清除蟑螂虫尸、粪便、污渍。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宾馆、饭店、医院、粮库(店)、集贸市场、窗口单位等重点单位要落实防范和消杀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密度。

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站、垃圾处理场、厕所等场所易招致或者孳生鼠、蝇、蚊、蟑螂,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消杀措施。

(七)农村的单位和农户要及时清理垃圾污物、疏通排水沟,饲养禽畜应当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加强对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粮柴垛应当垫离地面,消除鼠、蝇、蚊孳生条件。

库房物品应当垫离地面,摆放整齐。

应经常性设置鼠夹、鼠笼等捕杀器械。

第十三条各级爱卫办在除四害工作所使用的药物,应高效、低毒,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卫生杀虫、灭鼠药物或其他违禁药物。

各级爱卫办组织统一除四害工作所使用的药物必须索取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各级爱卫办在组织统一除四害工作中,应积极做好人员中毒、污染等意外事件的应急相应措施,准备特效解药品,确定抢救医疗机构。

遇重大意外事件应立即报告,积极施救。

第十五条市、县(区)、镇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巩固除四害先进城(镇)区工作。

创建和巩固工作按照全国和省爱卫会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从事除四害服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在本省内从事除四害服务的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须向省爱卫办备案,并接受注册所在地和业务所在地各级爱卫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爱卫办将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从事除四害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注册地市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除四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营利性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向省爱卫办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三)机构基本情况的说明。

(四)从业人员名册和除四害资格证书。

(五)设备清单和照片。

(六)其它有关资料。

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经省爱卫办备案的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在省内开展除四害应当合法竞争,各级爱卫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

盈利性除四害服
务机构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应当与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办和街道、乡镇爱卫办,各系统、单位、社区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整理保存除四害工作资料,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除四害规划、年度计划、方案、总结。

(二)除四害工作队伍和组织网络,专兼职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资料。

(三)工作专项经费及开支;
(四)四害种群、密度监测资料,四害孳生地分布、数量、特征,常用杀虫剂抗性监测资料;
(五)各项除四害活动的记录等过程性资料。

(六)所用药物、器械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爱卫办负责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除四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除四害队伍、网络建设情况;
(三)经费落实和支出情况;
(四)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对单位、居住区、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除四害工作的方案、措施、药物等进行审查;
(七)对四害的侵害情况或除四害效果进行测定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各级爱卫办在检查考核除四害工作时,要深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认真查看、密度测定、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干扰、破坏检查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爱卫办检查必须客观公正履行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政府未制订发布除四害专业规划的,由上级爱卫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镇(街道)及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爱卫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爱卫办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一)队伍未建立,网络不健全;
(二)组织不力,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方法、措施不科学,存在明显缺陷;
(三)除四害效果评价达不到标准要求;
(四)使用违禁药物;
(五)发生中毒、污染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五条在除四害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撤销爱国卫生有关荣誉称号:
(一)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未正常开展除四害工作的;
(二)拒绝、干扰、破坏除四害监督管理的;
(三)垃圾堆积、污水积聚、环境脏乱,易造成四害孳生的;
(四)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的;
(五)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
(六)发生中毒、污染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在除四害责任区内四害密度超标造成疾病流行或其它危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向有管辖权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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