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指南
一、办理程序:→名称核准→申请→审查→审批→发照
二、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见表1,2,3,4)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1、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表亲笔签字(股东委托代表签字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
2、章程内容参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章程提交一式两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将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工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
(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见表5)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见表7)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见表5)
法定代表人应如实填写履历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埠人员,应提交有效期满一年的暂住证
复印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表6)
(十)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变更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三)有关的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注销提交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裁定破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的有关文件;
(三)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出三次公告的报样(原件);(七)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