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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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2.11
•【字号】鄂办文[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
年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意见
(鄂办文〔2010〕11号)2009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策划、科学组织,千方百计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不断增强就业和再就业能力,有力地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2010年,要进一步加大劳务经济开发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回归创业和维权服务工作措施,推进我省农村劳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0年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
2010年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线,以提高培训质量为基础,以拓宽农村劳动
力转移就业为重点,狠抓回归创业和维权服务,实现“四个并重”,即劳务输出培训与实用技术培训并重,对外输出就业与就近转移就业并重,回归创业与扩大就业并重,权益维护与就业管理服务并重。

二、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2010年全省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目标任务为:培训农村劳动力5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万人;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增加100元以上;省内企业用工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培训农村劳动力50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技能培训24万人,农业部门阳光工程实用技术培训10万人,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新增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10万人,扶贫部门组织实施雨露计划培训5万人,工会、共青团和科协等部门培训1万人。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万人的目标任务分解为:武汉市3万人、黄石市2万人、襄樊市6万人、荆州市6万人、宜昌市5万人、十堰市5万人、孝感市4.5万人、荆门市3万人、鄂州市1万人、黄冈市6万人、咸宁市2万人、恩施州4万人、随州市1万人、仙桃市0.5万人、天门市0.5万人、潜江市0.4万人、神农架林区0.1万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上述培训和新增转移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进一步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和回归创业培训工作,加大对务工农民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和
新型农民培训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对象,扩大培训规模,保证培训质量。

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务工农民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务工农民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务工农民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务工农民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务工农民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农村函授机构开展面向返乡务工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用工企业需求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务工农民就业门路。

一是突出转移工作重点。

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向外省转移,组织本地企业与务工农民的对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转移的稳定性,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有序转移和转岗再就业。

二是统筹城乡就业。

鼓励城乡居民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参与新开工的城市建设、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增加新的就业岗位;结合我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解决城乡居民就业问题。

三是建立城乡就业信息网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务工农民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务工农民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

四是加强“劳务基地”建设。

鼓励各地在外省、外地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劳务基地”,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发挥“劳务基地”在转移劳动力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同时,输入地的街道、社区和用人
单位应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党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困难帮扶、文化生活等综合性服务。

五是积极培育劳务品牌。

加强劳务品牌的培育,提高劳务品牌市场竞争力;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

五、切实维护务工农民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维护包括务工农民在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构建和完善维权联动、工资支付、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运行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保障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务工农民就业环境。

严格规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务工农民工资水平,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确保务工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务工农民与所在企业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不得随意降低务工农民工资。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时和休假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工时或增加劳动强度,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

加大务工农民维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务工农民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
青团、妇联和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在维护务工农民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加大“湖北省外出务工农民救助基金会”筹资力度,发挥基金会对外出务工农民致伤、致病、致残人员的救助作用。

建立健全外出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务工农民健康服务,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务工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积极推进流动人员跨省就业医保关系转移划转,有效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妥善安排在外务工和返乡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安排入学,保障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的就近入学工作,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积极引导务工和返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加强务工农民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务工农民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务工农民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认真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务工和返乡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务工和返乡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

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加强对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关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管护基地,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劳务、劳动、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等部门,做好“三留守”工作。

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帮助
解决务工农民的留守老人、妇女的生产生活难和留守儿童的教育管养难等问题。

六、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
大力发展回归创业工程是发展县域经济重大举措,是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途径。

树立创业带动就业理念,积极鼓励引导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兴业。

加强与务工成功人士感情联络,宣传推介家乡的发展变化、投资政策、优势项目等,以乡情、亲情、友情感召他们回乡投资兴业。

鼓励返乡务工农民发展规模种植、养殖业,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经纪人队伍,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劳动力内部转移。

鼓励城市支援农村,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经商办企业,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

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鄂发〔2008〕12号)精神,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等方面鼓励和扶持回归创业企业。

推行联合审批,开展“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通回归创业“绿色通道”,降低创业门槛。

加强信息引导,强化公共服务,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为回归创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0年,省委、省政府将对回归创业工作较好的县(市、区)、回归创业先进企业和回归创业企业家进行评选表彰,开展“湖北回归创业之星”评比表彰活动。

继续加大对回归创业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用农民身边的典型,鼓励、带动更多的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回归创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七、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强力推
动。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回归创业以及务工农民维权等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保证各级劳务部门有较充足的工作经费,保障正常开展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督办,推动各项优惠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建立健全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工作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省劳务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交流情况,掌握动向,研究对策;建立完善培训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劳务工作综合协调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培训资金的长效机制,开展全程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农村劳务经济运行情况;建立健全信息互享、情况互通的机制,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加大工作机构整合和协调力度,探索并建立统一高效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审定劳务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发展政策,整合调配培训资金,协调解决劳务经济发展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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