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有关的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3 货运代理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0
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 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公司。 货代公司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时,双方之间是代理和被代理 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 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就是联系承运人,负责订舱、 送货等事宜,其义务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履行完毕。承运 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发生在货代公司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因此 货运代理人对货物被无单提走不承担责任。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1
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雷正卿 律师
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 年 月
2011-1-26
目 录
2
1. 2. 3. 4. 5. 6. 7. 8. 9. 10.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构成要件、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构成要件、分类与形式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原则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记名提单的概念、 记名提单的概念、属性 关于无单放货的最新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案件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的担保 货主和货代企业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案例5则 案例 则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4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③
10
源于法律对提单的规制 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托运人转让提单后, 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提单合同关系, 这种提单债权关系,是法律对提单关系进行规 制的结果,是一种独立的法定关系。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就受到法律 设定的提单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承运人签发 提单即意味着凭单放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2
4
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
1.
2.
3.
4.
承运人明知他人未持有正本提单仍向其签发小 提单等提货凭证; 货物已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已经 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货物 可以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 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 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 承运人无法向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1
7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
主要体现在我国《海商法》第71条,即提单是承运人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要签发了提 单,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在卸货港就应将货物交 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且必须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才能交付货物,否则将面临无单放货的责任。 可转让提单(包括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应当凭正 本提单交货。 在使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必须凭正本提单 交货,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在美国, 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 货。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在使用记名提 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 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 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2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①
8
源于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交付义务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而非货物本 身,交付义务的完成标志着承运人对货物责任 及其运输合同履行的终结。而只有将货物交给 正确的收货人才是合理地履行了交付义务。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因此承运人需 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记名提单是不 是物权凭证,还是弱化了的物权凭证、受拟制 的物权凭证、债权凭证,理论界未有定论。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1
18
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 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 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第6条对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承运人因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 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计算。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2 无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19
货运代理公司既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作为货运代理人: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无船 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 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 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运 代理公司,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收取海运费,而非代理费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承担和承运人同样的责任。因此正本提 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公司索赔。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4.1 记名提单的概念
13
记名提单 (straight bill of lading):是指 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填具体收货人的 名称,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提货的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英国法中对记名提单没有直接规定,但是规定该 法所指的提单并不包括不能转让的提单。 美国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美国1916年提单法对 记名提单作出了定义,即记名提单是在提单里载 明把货物交给一个特定的人的提单,该法第6条进 一步规定记名提单应在提单表面载明不可转让 (not negotiable)。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4.3
15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
提单与海运单(seaway bill)不同。 有人认为,记名提单等同于海运单,该观点通 说认为不对。 海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但不是 物权凭证,不具有流通性。收货人在提货时, 无须凭海运单,只须证明其是海运单上载明的 收货人就可以提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3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②
9
源于提单的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功能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且装船后签发的货物收据, 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当根据该收据交付货物而解除运 输合同义务。承运人交付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其在 起运港签发的作为货物收据的正本提单的记载完整 无误的交付,提示并缴回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履行交 付义务的必经程序。提单收回时,提单作为货物收 据的效用也就结束。 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的唯一凭证, 提单持有人占有提单具有公示性,通过占有提单向 任何第三人公示他享有向承运人提货的排他性权利, 承运人根据这一表面证据来确定其交付对象。凭单 放货是提单作为提货凭证的必然结果。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3
5
无单放货的分类
广义的无单放货和狭义的无单放货 广义的无单放货:其放货人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广义的无单放货 是指上述任何放货人向任何没有持正本提单提货的 人放货的行为提货人可能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指 示提单的通知人、以及其他人(包括伪造、变造提 单的人)。 狭义的无单放货:其放货人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狭义的无单放货是指上述任何放货人向任何没有持 正本提单提货的人放货的行为,提货人可能是记名 提单的收货人,指示提单的通知人,以及其他人 (包括伪造、变造提单的人)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3.1
11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
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违约行为:承运人有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将货物交 违约行为 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无单放货是对该项义务的 违反,所以应视为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提单一般被认为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侵权行为 (document of title),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 侵害了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 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最高法院关于无 单放货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种观点。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4.2 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14
关于记名提单,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 凭证的属性? 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持否定答案,认为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理由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而记名提单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 让,因此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另一种观点持肯定答案,认为记名提单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理由是物权凭证和可转让属性是两种不同的属性,物权凭证 属性表明提单所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存在物权,记名提单 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有物权,因此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 证的属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5.1 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16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对无单放货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作 出了具体解释。 出台背景:各海事法院及其主管高级法院、最高 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标准不统一,所以有 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1
3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
由于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在全套正本提单完成 流转到达提单持有人之前,船舶往往已到达目的港,因此承运 人为了缩短船舶在港周期,提高航运效率,减少运营成本,通 常在卸货港凭提货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及保函交付货物。 据统计,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在货物交付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散杂货运输约占30%,集装箱运输中约占50%,散装液体货物 特别是油类运输中约占70%。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虽然大量存在,但提起诉讼的案件 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交付 货物时,为了减少无单放货风险责任,通常要求提货人提交提 货保函。基于提货人的提货保函,承运人如果承担由此产生的 赔偿责任可以向提货人追偿,这也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长期 赖以存在并成为航运界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的理由。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4 船舶代理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1
概念:船舶代理人是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 委托人办理与船舶、船员管理、商业运营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 的服务或从事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人。 在航运实践中,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多见,一般由船舶 代理人进行。从统计资料来看,船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行为人 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一般来说,船舶代理人在得到承运人的指令或者授权后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根据代理原理,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承运人承担无单 放货的结果。 船舶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而擅自无单放货的, 船舶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而擅自无单放货的,船舶代理人应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若船舶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且在提单中披露了其和承运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应由被代理人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3.2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2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面临一个诉由选择的问题:违约之诉还是侵 权之诉?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 任?或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两者皆有)? 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客观的违约事实存在,就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 11-1-26
5.2 制定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
17
1.
2.
3.
维护航运秩序和贸易安全:依法界定承运人的 赔偿责任,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是制 定司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弱化提单在运输环节中的物权功能,强调提单 在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承运人应当凭正本提单交 付货物的单证功能。 依法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 保护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出口当事人(卖方) 收受货款的权益。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4
6
无单放货的形式
1.
2. 3. 4. 5. 6.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提单收货人凭副本提 单或复印件加保函交付货物的行为; 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提货; 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的无单放货; 电报、电传、电邮等通讯形式放货(电放); 凭海关批条、领导批示放货。
6.3 货运代理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0
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 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公司。 货代公司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时,双方之间是代理和被代理 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 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就是联系承运人,负责订舱、 送货等事宜,其义务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履行完毕。承运 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发生在货代公司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因此 货运代理人对货物被无单提走不承担责任。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1
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雷正卿 律师
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 年 月
2011-1-26
目 录
2
1. 2. 3. 4. 5. 6. 7. 8. 9. 10.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构成要件、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构成要件、分类与形式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原则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记名提单的概念、 记名提单的概念、属性 关于无单放货的最新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案件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的担保 货主和货代企业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案例5则 案例 则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4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③
10
源于法律对提单的规制 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托运人转让提单后, 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提单合同关系, 这种提单债权关系,是法律对提单关系进行规 制的结果,是一种独立的法定关系。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就受到法律 设定的提单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承运人签发 提单即意味着凭单放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2
4
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
1.
2.
3.
4.
承运人明知他人未持有正本提单仍向其签发小 提单等提货凭证; 货物已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已经 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货物 可以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 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 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 承运人无法向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1
7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
主要体现在我国《海商法》第71条,即提单是承运人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要签发了提 单,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在卸货港就应将货物交 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且必须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才能交付货物,否则将面临无单放货的责任。 可转让提单(包括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应当凭正 本提单交货。 在使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必须凭正本提单 交货,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在美国, 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 货。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在使用记名提 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 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 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2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①
8
源于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交付义务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而非货物本 身,交付义务的完成标志着承运人对货物责任 及其运输合同履行的终结。而只有将货物交给 正确的收货人才是合理地履行了交付义务。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因此承运人需 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记名提单是不 是物权凭证,还是弱化了的物权凭证、受拟制 的物权凭证、债权凭证,理论界未有定论。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1
18
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 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 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第6条对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承运人因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 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计算。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2 无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19
货运代理公司既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作为货运代理人: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无船 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 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 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运 代理公司,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收取海运费,而非代理费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承担和承运人同样的责任。因此正本提 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公司索赔。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4.1 记名提单的概念
13
记名提单 (straight bill of lading):是指 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填具体收货人的 名称,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提货的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英国法中对记名提单没有直接规定,但是规定该 法所指的提单并不包括不能转让的提单。 美国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美国1916年提单法对 记名提单作出了定义,即记名提单是在提单里载 明把货物交给一个特定的人的提单,该法第6条进 一步规定记名提单应在提单表面载明不可转让 (not negotiable)。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4.3
15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
提单与海运单(seaway bill)不同。 有人认为,记名提单等同于海运单,该观点通 说认为不对。 海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但不是 物权凭证,不具有流通性。收货人在提货时, 无须凭海运单,只须证明其是海运单上载明的 收货人就可以提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3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②
9
源于提单的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功能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且装船后签发的货物收据, 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当根据该收据交付货物而解除运 输合同义务。承运人交付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其在 起运港签发的作为货物收据的正本提单的记载完整 无误的交付,提示并缴回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履行交 付义务的必经程序。提单收回时,提单作为货物收 据的效用也就结束。 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的唯一凭证, 提单持有人占有提单具有公示性,通过占有提单向 任何第三人公示他享有向承运人提货的排他性权利, 承运人根据这一表面证据来确定其交付对象。凭单 放货是提单作为提货凭证的必然结果。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3
5
无单放货的分类
广义的无单放货和狭义的无单放货 广义的无单放货:其放货人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广义的无单放货 是指上述任何放货人向任何没有持正本提单提货的 人放货的行为提货人可能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指 示提单的通知人、以及其他人(包括伪造、变造提 单的人)。 狭义的无单放货:其放货人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狭义的无单放货是指上述任何放货人向任何没有持 正本提单提货的人放货的行为,提货人可能是记名 提单的收货人,指示提单的通知人,以及其他人 (包括伪造、变造提单的人)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3.1
11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
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违约行为:承运人有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将货物交 违约行为 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无单放货是对该项义务的 违反,所以应视为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提单一般被认为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侵权行为 (document of title),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 侵害了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 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最高法院关于无 单放货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种观点。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4.2 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14
关于记名提单,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 凭证的属性? 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持否定答案,认为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理由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而记名提单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 让,因此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另一种观点持肯定答案,认为记名提单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理由是物权凭证和可转让属性是两种不同的属性,物权凭证 属性表明提单所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存在物权,记名提单 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有物权,因此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 证的属性。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5.1 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16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对无单放货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作 出了具体解释。 出台背景:各海事法院及其主管高级法院、最高 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标准不统一,所以有 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1
3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
由于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在全套正本提单完成 流转到达提单持有人之前,船舶往往已到达目的港,因此承运 人为了缩短船舶在港周期,提高航运效率,减少运营成本,通 常在卸货港凭提货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及保函交付货物。 据统计,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在货物交付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散杂货运输约占30%,集装箱运输中约占50%,散装液体货物 特别是油类运输中约占70%。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虽然大量存在,但提起诉讼的案件 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交付 货物时,为了减少无单放货风险责任,通常要求提货人提交提 货保函。基于提货人的提货保函,承运人如果承担由此产生的 赔偿责任可以向提货人追偿,这也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长期 赖以存在并成为航运界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的理由。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4 船舶代理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1
概念:船舶代理人是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 委托人办理与船舶、船员管理、商业运营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 的服务或从事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人。 在航运实践中,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多见,一般由船舶 代理人进行。从统计资料来看,船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行为人 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一般来说,船舶代理人在得到承运人的指令或者授权后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根据代理原理,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承运人承担无单 放货的结果。 船舶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而擅自无单放货的, 船舶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而擅自无单放货的,船舶代理人应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若船舶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且在提单中披露了其和承运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应由被代理人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3.2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2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面临一个诉由选择的问题:违约之诉还是侵 权之诉?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 任?或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两者皆有)? 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客观的违约事实存在,就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 11-1-26
5.2 制定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
17
1.
2.
3.
维护航运秩序和贸易安全:依法界定承运人的 赔偿责任,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是制 定司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弱化提单在运输环节中的物权功能,强调提单 在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承运人应当凭正本提单交 付货物的单证功能。 依法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 保护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出口当事人(卖方) 收受货款的权益。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1.4
6
无单放货的形式
1.
2. 3. 4. 5. 6.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提单收货人凭副本提 单或复印件加保函交付货物的行为; 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提货; 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的无单放货; 电报、电传、电邮等通讯形式放货(电放); 凭海关批条、领导批示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