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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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时俱进,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发〔1986〕5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管理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机制、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三条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其它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省级电力行协及中电联分会的会员单位;其它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四条成果应具有:
(一)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二)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对社会发展贡献大,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六条中电联成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联行业与企业文化部。

第七条评委会设专家组和审定组。

专家组由电力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审定组由中电联和有关企业的领导组成,根据专家组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第五章评委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专家组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三)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评委由各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推荐,中电联批准。

第六章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推荐报告书规定表式和要求(见附件)推荐、报送,每项成果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载有成果内容的光盘或U盘一份。

第十二条成果推荐单位为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其它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行协和中电联分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各推荐单位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优秀成果。

第十四条评委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后,交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评审期间,对有可能评为一等奖的成果,
特别是有可能推荐参加国家级成果奖评审的成果,评委会将组织论证。

对专业特点比较突出的成果,也将征求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专家组的评审基础上,由审定组进行终审,评出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

并在此基础上选定5项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章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获奖成果,颁发成果证书。

由获奖单位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中电联将通过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宣传和表彰,并在电力行业进行交流推广。

第八章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申报的成果, 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

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企业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认可并出具证明。

属于提高工效的成果,应科学测定,有科学数据,且简要说明其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因素所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填写的主要创造
人不得多于2名,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8人。

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10人。

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

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单位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二十一条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成果申报单位须交纳成果评审费;成果评审中,发生的成果论证等费用,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成果的知识产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和中电联共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电力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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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名称:
申报企业:(盖章)推荐单位:
报送时间:年月日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
注:如填不下可另附纸,但须加盖企业公章
注:本表只对成果的来源、性质、理论依据、结构内容、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作一千字以内的简明介绍,另附专门材料(最多不超过一万字)。

注:在推荐单位签署意见一栏中,须写明推荐排序(本成果在你单位推荐的若干项成果中列为第几、推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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